2008年6月13日是阿松无法忘却的一天,跟自己同一屋檐的舍友,竟因与自己拼酒而造成酒精中毒死亡。舍友的父亲将他告上法庭,认为他作为酒友没有尽到劝解以及合理照顾的义务,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今年1月下旬,一审湖里区法院对此案判决生效。
事由 两人10分钟喝了7瓶
老根的儿子小荣与阿松既是同事和舍友,也是宁化老乡。2008年6月13日上午,阿松下班后,在附近的超市买了一瓶450毫升、酒精度为40度的“熙海特酿”白酒和250毫升、没有外包装的“绵竹”白酒以及一些食品回到租住处,当时小荣正好在租住处休息。于是,他们俩便开始一起饮酒,大约5分钟就把2瓶白酒喝完,但已经有些醉意了。
阿松又下楼买了5瓶100毫升、酒精度为56度的“红星二锅头”,几乎是一口气一瓶,两人又在5分钟内把酒喝光,之后他们便休息。
事发 一人当晚酒精中毒死亡
当晚7时许,阿松酒醉醒来时,发现小荣全身冰凉。情急之下,阿松通知小荣的弟弟小强,称“小荣出事了”.小强与姨父一同赶到事发现场,并立即拨打“110”报警。
湖里警方对现场及小荣的尸体进行勘验后,认定小荣酒精中毒死亡,但未进行尸体解剖。事发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08年6月15日,小荣的尸体被火化。
争议 谁该为死者担责
小荣的父亲老根认为,阿松明知小荣不胜酒力,没有尽到劝解以及合理照顾的义务,导致小荣死亡,存在过错,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向阿松索赔9万余元。
阿松则表示,他虽与小荣住在同一屋檐下,但二人仅相识10多天,对小荣并不了解。他刚满18周岁,涉世未深,而死者小荣已经是一个27岁的成年人,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能喝多少酒以及过量饮酒的严重危害。此外,小荣酒精中毒身亡有可能是自身身体病因诱发而造成的后果。因此,作为酒友没有必要承担过错责任。
宣判 酒友承担10%赔偿责任
湖里区法院认为,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受生理因素的影响,对酒精的承受能力和生理反应因人而异。因此,判断相约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
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本案中小荣与阿松在短时间内喝完大量白酒,以如此方式饮酒显然超出常态,带有“互比酒量”的行为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酒精对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性后果的风险。
法院认为,小荣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阿松作为相约饮酒人,在整个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至少可以说明阿松在主观上缺乏对饮酒同伴应有的照顾意识。故阿松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处阿松赔偿死者父亲老根1.6万余元。
提醒 酒友显醉态要提醒劝导
承办法官提醒,拼酒可能惹出人命官司。故发现酒友出现醉态时,一定要提醒劝导并制止其继续喝酒,更不能让其开车,要将他安全送回家并及时告知他的亲朋好友。如发现酒友有异常情况,应该尽合理照顾义务,必要时可报警或送其到医院抢救治疗。(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