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生产日期存在争议的饮料,消费者饮用后自述腹痛,遂向厂方索赔一万元的赔偿金。但由于证据不足,最终消费者的天价索赔被驳回。
“我喝的饮料是过期的,喝了之后腹痛难受,请你们帮忙主持公道。”4月7日,新洲区消费者王华(化名)向武汉市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他在街道吉祥副食店购买娃哈哈“非常柠檬”2.5升饮料一瓶,发现生产日期竟然是2006年的,因为“过期”可能导致变质,自己饮用时“受伤”,要求工商部门查处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并帮其索赔经济损失。
投诉转至潘塘工商所后,工商人员仔细查看了王华投诉的饮料瓶,上面显示,生产日期为2006年11月23日,但2006的6字略有模糊,好象是8字掉了一点,看起来是个6字。
4月8日,执法人员对吉祥副食店进行检查,该店谢老板感到蹊跷,他告知,这批货是今年1月购进的,没有人反映有问题,并出示了进货单据。由于该店此批饮料已经销完,经与附近超市同种饮料进行比对,发现生产日期应为2008年11月23日。
但王华坚称饮料肯定是2006年生产的,要求副食店和厂家以欺诈消费者为由,赔偿医疗、误工、营养及精神损害等费用1万元。
工商人员认为,巨额索赔需要相关证据链,医疗、营养及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和损害鉴定。在无明确证据情况下,王华先生的天价索赔无法支持,予以驳回。
生产厂家武汉售后部派人调查发现,确是8字掉了一点,是因打印生产日期后,喷墨未干时即操作包装程序偶然擦掉的,与饮料质量无关。他们承认工作有误,并向王华赔礼道歉,补偿价值45元饮料一箱。王华对此表示接受。(记者 孙厚光 实习生 徐娟 通讯员 张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