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韩某购买了一盒“三圣宝牌氨基酸胶囊”,他发现该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写着“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此功能属于保健功能,而此胶囊是普通食品,未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韩某认为这属于欺诈,于是将经销商深圳市某和医药有限公司(下简称医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罗湖区法院一审认驳回了韩某索赔的请求,韩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
韩某诉称,2008年11月25日,他在某和药店花28元购买一盒标识为洛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圣宝牌氨基酸胶囊”。购买时,他看其包装说明书宣称“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便信以为真买回自用。后经咨询卫生、药监部门得知,该胶囊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的功效,并且“给大脑补充营业、提高记忆力”属于卫生部需报批认可的保健功能,需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宣称保健功效,该产品有冒充保健品之嫌。
韩某认为,医药公司利用消费者对法律知识欠缺故意隐瞒其不具备保健功效的事实,使消费者对其产品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销售违法产品,牟取暴利。韩某诉称,其购买并使用涉案产品,属生活消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于是,韩某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退回他货款28元、一倍赔偿金28元,并赔偿他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共5000元。
此案一审开庭时,医药公司辩称,其所售的产品具有批号,在销售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韩某所称其公司产品是普通食品,不具备“给大脑补充营养,提出记忆力”的功效,但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点,而且,韩某在诉讼中偷换概念,把上述产品具备的一般功能与保健功效相混淆。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品外包装注明了批号,明白无误地告诉韩某该商品是“食品”而非“保健品”,对一个坚持在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进行消费维权的消费者来讲,应当不会因此认为该食品是保健品,故在这点上,被告不存在欺诈。其次,该商品外包装标识的内容中注明“本品可以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韩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该商品没有达到提高记忆力的效果。据此,该院一审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昨天,深圳中级法院二审此案。韩某上诉称,“提高记忆力”不是普通食品能够达到的功效,根据其批准文号等看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而且其也未取得相关保健品批准文号。而医药公司方则坚持其一审时的观点,请求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