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厚光 通讯员 陆红林 石学文)买回一袋野鱼,不料吃出一颗牙齿。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昨日,商家主动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进行了赔偿。由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武汉市诞生了首例“十倍赔偿”案例。
野鱼里吃出一颗黄牙齿
5月20日,武汉市民谢小姐花9.3元,在武昌中南路良品铺子(中南二店,其工商注册名为小凤副食店)买了一袋野鱼,“结果吃到一颗黄牙齿。”谢小姐说,她按照包装袋上标注的“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
土老憨公司对此事比较重视,派一胡姓经理来汉处理此事。胡经理称,需确认此牙齿到底是哪一类动物的。然而,无论是硚口中山医院还是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具体归属哪一类动物,中山医院只能确认“非人齿”。之后,胡经理要求谢小姐通过其他途径确认牙齿类别,否则不予赔偿。
“不管是什么牙齿,野鱼肉中有异物,就是不安全的。”一番奔波依然无果的谢小姐“气不过”,于5月底向中南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商家主动提出十倍赔偿
“今天上午,良品铺子相关负责人来到我们所,和谢小姐一起就赔付事宜进行了商谈。”昨日,中南工商所食品监管负责人万文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们先给此事定了性,即食品中含有异物就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十倍。
据了解,谢小姐投诉时,其购买食品的小票已经丢失,而且其发现异物时也是将产品带回家后发生的,从举证角度上讲,无法确认该牙齿就是产生于此袋野鱼中。尽管如此,良品铺子中南二店有关人士依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谢小姐800元的索赔金额过高。
“我们再次进行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十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万文生说,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武汉市第一例十倍赔偿案例。
据悉,中南工商所目前正就湖北土老憨公司生产的清江野鱼进行深入检查,如果发现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公司及经销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