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被拒,投诉受委屈,折腾三趟没结果
本报讯(记者 柯称)家住青山区110街坊的任女士买了瓶橘子罐头,回家后才发现生产日记标注为“2009/06/25”。她要求超市退货被拒,随后去工商所投诉,又遇到执法人员态度不好。为了两元钱的“早产食品”她先后跑了3趟,还没有个结果。
买到“早产”19天的罐头
6月6日晚,任女士在工业二路某大型超市购物,特地为儿子买了瓶橘子罐头。第二天她向街坊推荐,邻居开玩笑说:“别是过期产品喔。”任女士一看生产日期还真有问题,不是过期反而是“早产”——2009年6月25日。
“还好没给孩子吃,‘早产’的食品太不可信了。”任女士随后去超市要求退货。任女士称,她在和超市服务台两位服务员沟通时,旁边一位穿蓝色衣服手拿对讲机的女士,对她吼道:“要么换一瓶,要么去找工商。”
投诉遇尴尬
任女士马上打12315投诉到冶金街工商所。任女士称,当天工商所几位员工看过罐头都认为标注日期是“6月25日”,接待她的是一位男工作人员,“他给超市方面打了电话,对方称下午才有时间,而我告诉他下午我没时间。他挂了电话就冲我发火,很大声地吼,让我要么下午再来,要么拿着东西走人。‘没见你这么牛X的,投诉还要挑时间’。”
离开办公室后,任女士越想越委屈,便打电话到市工商局进行投诉,“接电话的王站长说会批评相关人员,让我放心。”
截至记者发稿仍无结果
昨日上午,记者以任女士弟弟的身份陪同她再次来到冶金街工商所,一位梁姓工作人员称,所长已知道那天的投诉,“所里已经严肃批评了那位同志,我代他向你道歉。”
随后,在工商要求下,超市一女负责人带来了5瓶任女士购买的同批次罐头(生产日期均为3月25日)和进货单。并称03看上去像06是因为日期正好标在了黑体字上,产生误会。由于工商人员也不能肯定到底是06还是03,一时无法定性。
原本只想退货的任女士因为生气,坚持要求按新食品法给予10倍赔偿。超市方认为难以接受,提出等经销商来证明生产日期。
随后记者亮明身份,工商人员表示需要等厂方的人来一起认定,称一有处理结果将尽快通知。但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这起纠纷仍没有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