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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首例司法判决一赔十 易初爱莲售过期油受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9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陈彤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首度赋予受损消费者十倍索赔的权利。不少消费者通过工商、消协等部门的调解顺利获赔。《市场导报》记者日前获悉,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新近则以判决的方式,支持了一位市民十倍索赔的请求,在省内开出了先例。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以推理的
  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首度赋予受损消费者十倍索赔的权利。不少消费者通过工商、消协等部门的调解顺利获赔。《市场导报》记者日前获悉,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新近则以判决的方式,支持了一位市民十倍索赔的请求,在省内开出了先例。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以推理的方式,确认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主观心态为“明知”。

  2009年6月20日,叶先生在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购买茶籽油一瓶,价格为289元。在服务台开具发票时发现,这瓶油已过期20多天。叶先生当即向服务台人员反映,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

  此后,叶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今年7月22日,他向龙湾法院起诉,请求10倍赔偿。庭审期间,超市方面认为,出售过期商品系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造成,不应退一赔十,而应退一赔一。

  经审理,龙湾法院指出,从客观方面而言,被告出售上述过期食品,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危害性,属于《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行为的性质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保证出售商品质量的义务,且被告当庭承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在此情况下仍然出售过期食品,其主观心态应推定为“明知”。

  龙湾法院因而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一审判决,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在给予退货之外,另行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即2890元。

 
关键词: 过期 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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