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湖南娄底的游客蒋先生向张家界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反映他们购买到过期食品。经过调查与调解,超市向游客退一赔十,并赔偿误工费。
蒋先生介绍,他来张家界旅游时在市区某超市买了张家界的特产--合渣豆花粉,1.98元一袋,一共买了9袋,准备自己食用和赠送亲友。但是回到宾馆后发现,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9月8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了,与商家协商无果,不仅耽误了他的行程,还把他旅游的好兴致全部破坏了。
工商部门12315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认超市没有严格把关,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过调解,超市退回申诉人购物款18元,并加倍赔偿申诉人180元和误工费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