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质监局稽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贵州冶城物流有限公司承运的白酒产品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茅台酒"及其系列酒的承运业务。一查单据,53度500 ml/瓶的"飞天茅台酒"有5件(12瓶/件),53度500 ml/瓶的"茅台内供酒"职工专用酒有72件(12瓶/件),53度500 ml/瓶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有20件(12瓶/件),共计1164瓶,准备发往江苏南通和江阴等地。
经仔细查看,质监执法人员发现查获的这几种酒涉嫌傍品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酒进行了扣押。
根据《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扣押(暂扣)物品管理办法》规定,该局将对上述物品的所有人予以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上述物品的所有人应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接受调查,如逾期未接受调查的,上述物品将按无主物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