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宣判。上海宝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有期徒刑9年到5年,并处罚金65万到20万元人民币不等。法院确认,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违法情况下,仍在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和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原料。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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