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初,被告人唐光烈为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冒充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主任,找到被告人梁自如为其私刻税务局、酒管局等部门公章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私人印章,伪造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营业执照,向美籍华人开的美国大世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分期无息借款850万元协议,约定每月供应“五粮液”给该公司,骗取35万元现金后隐匿。2001年至2004年期间,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金额达167万余元,以不合格酒冒充“五粮液”进行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2004年12月,被告人唐光烈还以“防身”为由购买仿六四式手枪一支。
被告人李建华通过他人介绍租用了被告人解世品的房屋,用于生产假冒“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非法经营金额达15万元。解世品明知李建华生产假冒“五粮液”酒和“剑南春”酒,自己还找人帮助李建华进行生产。2004年6、7月份,李建华认识了被告人雷明光,雷明光明知李建华在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酒,仍以20元/公斤的价格向雷明光购买勾兑成五粮香型的散装白酒用来包装假“五粮液”酒。
2004年12月下旬,李建华向唐光烈销售其生产的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每件800元)、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50件(每件750元)、假冒“剑南春”酒50件(每件220元)、“光瓶五粮液”酒50件(每件300元),并按唐光烈安排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
2004年12月下旬,被告人余全川以700元/件的价格向唐光烈销售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0件,直接将货发给广州的洪初四,销售额共计约14万元。2004年被告人傅国良向唐光烈销售假冒老包装“五粮液”酒20件(1000元/件)、假冒新包装“五粮液”酒20件(750元/件)、“光瓶五粮液”酒200件(300元/件),按唐光烈安排分别直接发货给昆明的邱红平、西安的高三中等人,销售金额共计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