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市民张先生打进热线6774488反映,他于6月30日晚在盐务街某饭馆就餐,突然距离他四五米外的另外一张餐桌上的一啤酒瓶发生爆炸,一块碎玻璃飞进他的右臂,造成一个长一厘米左右、深达1.5厘米的伤口。当时店方拒绝赔偿,只答应张先生帮助联系啤酒厂。张先生想知道,店方是否有赔偿责任?可不可以向店方追讨误工费和营养费?
李成钢律师解答:我国民法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此,张先生完全可以提出由饭馆赔偿自己的所有损失,如果是啤酒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饭馆可以找到啤酒的生产商进行追偿,这项法规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张先生也可以要求饭馆赔偿自己的营养费和误工费,但要以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