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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食品工业十大热门词汇之五:食品召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3-05  来源:食品伙伴网

5、食品召回

事件回顾:
 
2006年6月8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据悉,这是中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制订的、较为系统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将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11月27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草案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 
 
知识链接:
 
1.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2.美国食品召回的分级。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 
3.美国食品召回的步骤。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FSIS和FDA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1)企业报告。(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3)制定召回计划。(4)实施召回计划。
 
事后评论:
 
中国应该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1)降低了社会成本。(2)为企业创造一个健康发展的环境。(3)维护社会公平。(4)降低了交易成本。(5)建立召回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
但是目前在我国只有广东和上海正在推行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因此,该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还需要一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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