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法院收到原告隋某诉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起诉状。据原告称,其在肯德基安外店购买果汁喝出异物,造成食道划伤,故起诉要求肯德基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278.1元。
原告诉称,2007年2月19日(大年初二)下午,其与朋友在肯德基安外店购买了一杯热果汁,喝下去时感到有异物,当即出现呕吐反应。在店门外的地沟旁边,吐出刚在肯德基饮用的果汁饮料和大量的血及胃里的残留食物。隋某立即与该店经理张某联系,发现热饮杯外壁上有其他饮料残留的痕印。张某了解情况并查看后陪同原告隋某先后前往北京安贞医院、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就诊,但均因放假没有相应的医疗设施进行检查,未能及时诊治,医生建议隋某去北京同仁医院就诊。因当时已是晚间19点左右,经电话询问,北京同仁医院已下班,故在与张某沟通后,决定第二天再去就诊。
原告当晚回家后因食道一直疼痛根本无法进食。第二天原告前往北京同仁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食道内已无异物,但划伤后伤口未愈合,导致疼痛无法进食。原告隋某便来到肯德基安外店询问事情解决方式,但此时经理张某的态度已经完全转变,坚持说必须有证据证明异物是肯德基的相关产品才予以赔偿。因原告隋某当时就已经吐出饮料和大量血及胃里的残留食物,又无法打开地沟寻找划伤食道的异物,来到前一天呕吐的地沟处,血迹几乎没有了,故只能向东城公安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但至今调解未果。过节期间,隋某进食一直非常困难,原定陪家人去外地探亲也因此全部取消,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原告隋某认为,其在肯德基店内购买饮料并饮用,被告应提供安全的饮料,因被告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原告为此发生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278.1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目前,东城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