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卫生局要说法:猪肝明明是经检疫“合格”的
在合法场所向合法经营者购买的猪肝,顾客吃后竟然中毒,而且猪肝还是经过检疫的,那责任究竟该由谁来负?在仙居县经营手切面店的个体工商户张某,就因这样的事情,不服仙居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而将其告上法院。
8月1日,天台法院行政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今年2月23日,张某在仙居县中心菜场某猪肉摊上购买了猪肝。当天中午,有4位顾客到张某店中吃猪肝面,结果吃后出现身体不适。到仙居县人民医院诊治,发现是瘦肉精中毒所致。随后,仙居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查明张某购买的猪肝含有瘦肉精,同时,查明该猪肝是经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机械化屠宰场加工并已检疫“合格”后在中心菜场上销售的。随后,仙居县卫生局对张某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庭审中,双方对事实均无异议。但在适用法律、处罚程序的合法性是否违反了执罚分离原则等方面争议很大。
张某认为,导致顾客中毒的猪肝是在合法场所向合法经营者购买的,且猪肝是经过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自己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但是,仙居县卫生局认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就应受到处罚,并且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是平等地位的,行政机关应起主导作用。
张某还认为,行政机关应对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而仙居县卫生局未对自己的申辩和陈述进行复核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居县卫生局则认为,他们已告知张某有听证的权利,可张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听证的书面申请,在期限过后才提出陈述申辩,因此,他们的处罚程序是合法的。
目前,该案已审理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