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加工白酒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厂加工的烧锅酒被消费者举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此,委托加工方以违约为由将酒厂告上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余万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9月,其与某酒厂签订了加工白酒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该酒厂加工白酒,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手续和注册商标,负责按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生产加工任务。原告则负责原材料的购进。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酒厂给原告加工了约定的白酒9099箱,原告支付酒款5万多元。2007年春节,原告突然接到某地区代理的电话,告知该酒厂生产的白酒被消费者举报,经有关部门检验,该白酒的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原告立即将该酒送检,结果酒精度比标示度数低4.2度,为不合格产品。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