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杨某和岳某为了牟利,非法将名牌葡萄酒长城干红的注册商标使用在4000多瓶无品牌的葡萄酒上。近日,杨某和岳某分别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7万元。
2006年12月间,杨某和岳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六队27号院内,在无品牌的4662瓶葡萄酒酒瓶上使用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长城牌驰名商标,并在无品牌的1824瓶葡萄酒的瓶塞上使用该商标,假冒长城干红葡萄酒。经查,上述侵权产品市场价为324300元。
庭审中,杨某和岳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岳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岳某系犯罪未遂,且属于从犯,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减轻处罚。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犯杨某、岳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伪造的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案犯杨某和岳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对两案犯均予以减轻处罚。关于岳某的辩护人认为他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不以是否销售出产品为限,岳某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