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某无照加工销售“食用纯碱”案
2007年8月19日,青海省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在西宁市韵家口(原青海第三毛纺厂院内)查获一利用工业原料非法加工食用纯碱的窝点。现场查获工业原盐303吨、工业纯碱29?郾71吨以及加工成品的“食用纯碱”12?郾8吨。经查,当事人王某自2007年元月份起,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以加工建筑凝固剂为名,从非法渠道购进工业原盐、工业纯碱等工业原料,雇用临时工,通过简单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将加工成粉末状的“建筑凝固剂”装入“食用纯碱”包装袋内,正在装车销售时,被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青海省工商局对王某作出没收非食用盐303吨,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无照经销不合格食用油案
2007年1月16日,西宁市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西宁火车站后128号李某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涉嫌不合格食用油9360公斤。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05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分别购进不能食用的“毛油”和“黑油”与食用油进行勾兑,然后以“精炼油”向外销售。此批“精炼油”经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西宁市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没收不合格“精炼油”9360公斤,并处2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王某无照经销不合格面粉案
2007年1月19日,青海省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对西宁市八一路34号王某经销面粉的库房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涉嫌不合格的“金源牌”面粉57?郾5吨。经查,当事人王某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元月初从河南某县金源面粉有限公司购进57?郾5吨“金源牌”特精粉和雪花粉。2007年2月14日,此批面粉经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工商局对当事人王卫庆作出没收不合格面粉57?郾5吨,并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郭某销售注水猪肉欺诈消费者案
2007年1月20日,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依法对位于海湖路西宁市交通蔬菜综合批发市场54号店铺进行了检查,现场查封涉嫌注水冻猪肉4000公斤。经查,当事人郭某于2007年1月7日从他人手中以每公斤8?郾8元的价格购进冻猪肉4000公斤,然后加价以每公斤9?郾6元的价格向外销售时被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查获。此批冻猪肉经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注水猪肉。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对当事人郭某作出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城东某“食品贸易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07年4月12日,西宁市城东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城东某食品贸易商行所销售的“达利”、“天伦”系列食品日期有人为改动的痕迹,现场查封涉嫌“问题”食品1261件。经查,该食品贸易商行在经营期间将其他超市退回的过期“达利”、“天伦”系列食品,涂改生产日期后再次以合格食品送入超市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已销售价值达34608元的过期“达利”、“天伦”系列食品。当事人城东某食品贸易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西宁市城东工商分局对城东某食品贸易商行作出没收1261件过期食品,并处4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朱某经销过期饮料案
2007年5月29日,玉树州工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依法对位于结古镇胜利路拉布寺宾馆后院仓库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过期“澳得利”、“乐天七星”饮料1477件。经查,当事人朱某(女)在其经营中,将过期饮料与未过期饮料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玉树州工商局对当事人朱某作出没收过期饮料1477件,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西宁市某食品商行销售假酒案
2007年11月9日,青海省工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依法对位于西宁市海湖路某食品商行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互助”牌“八大作坊”、“五粮春”等名优酒384瓶,以及“兰州”、“国宾”等香烟992条。经查,该商行在没有索证索票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了上述商品,并对外销售。经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鑫源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工商局对该商行作出没收假冒香烟992条、假酒384瓶,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德令哈市某名烟名酒名茶河东分店经销假酒案
2007年1月23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德令哈市柴达木中路的某名烟名酒名茶河东分店内经销的“五粮液”、“剑南春”等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并依法查扣涉案“五粮液”、“剑南春”等酒265瓶。经查2007年1月初,某名烟名酒名茶河东分店所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茅台”、“丝路花雨”等名优酒,是该店经营者蒋某从他人手中以低于市场正常销售的价格购进的,经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某名烟名酒名茶河东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海西州德令哈市工商局依照对某名烟名酒名茶河东分店作出没收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名优酒265瓶,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p#分页标题#e#
案例九
尉某、雷某、马某等人制售假酒案
2007年3月22日,海东地区工商局经过连续作战一举查获了一起特大商标侵权案件,涉案案值达96万元。该案涉及江苏、山东、四川、重庆、青海四省一市,是一起集印刷、生产、供应、仓储、销售为一体的假冒商品案件,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捣毁制作加工假冒“互助”驰名商标以及内外包装、瓶、盖等窝点7处,查获假冒四星“互助”天佑德青稞酒包装箱2000个、包装盒12000个、手提袋6000个、四星“互助”天佑德酒瓶12000个、瓶盖18000个以及制假模具18套、假冒青海青稞酒厂公章1枚。
尉某、雷某、马某三名嫌疑人因涉嫌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十
林某加工假酒案
2007年9月6日,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沈家寨村5巷67号捣毁一个生产加工假冒名优酒的窝点,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茅台”、“水井坊”、“国窖1573”、“洋河”、“剑南春”等名优酒2724瓶,各种包装箱519个、瓶盖50个、制假工具5套、打火机120个以及作案用桑塔纳轿车一辆,该案涉案案值约103万元。目前主要违法嫌疑人林某、罗某已逃逸,工商机关正在对案件做进一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