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设计采信工作路线,提出采信实施条件,明确采信确认要求,建立采信工作机制。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等效的HACCP体系认证结果作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技术证明,在对企业申请备案进行技术审核时,免于实施现场检查,简化备案程序,采用HACCP体系认证监管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做好备案管理和认证监管的整合与联动工作,达到资源整合、统筹兼顾、提质增效的工作目标,促进认证机构遵法守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
关键词:出口食品备案 HACCP认证 采信实践
1 前言
2012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提出,加快认证认可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工作模式。为进一步促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社会力量抓质量,整合对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国家认监委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确定,采信运作规范且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等效的第三方认证作为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评审的技术证明。同年,下发了《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认注[2012]20号),并选择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宁波、山东等七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国家认监委在组织总结和研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下达了《国家认监委关于落实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国认注〔2013〕57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精神,培育和发挥社会第三方认证等技术评价机构的作用,优化和完善HACCP体系认证监管机制,落实好备案采信工作。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紧密结合实际,客观分析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现状,通过与认证监管工作的整合联动,积极探索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采信HACCP体系认证的实践路线,在浙江局辖区全面推动采信工作。
2 采信工作依据
2.1 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这为开展采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2.2 国家认监委文件《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立了认证评审应与备案评审要求等效的采信原则,确定了认证结果作为企业备案评审技术证明的采信方式,明确了报告-评估-采信-监督的采信过程。
2.3 国家认监委文件《关于落实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强调了检验检疫机构应探索整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资源,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认证结果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被采信作为企业符合出口备案要求的技术证明,简化备案程序。要求建立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管和HACCP体系认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切实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
3 路线设计
3.1 树立目标。建立全省规范的采信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备案管理和认证监管的整合与联动工作,达到资源整合、统筹兼顾、提质增效的工作目标,促进认证机构遵法守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
3.2 明确职责。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统一管理全局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HACCP体系认证和认证监管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当地采信工作和认证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3.3 采信定义。所称“采信”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等效的HACCP体系认证结果作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技术证明,在对企业申请备案(包括初次申请、重新办理和延续备案)进行技术审核时,免于实施现场检查,采用HACCP体系认证监管进行监督管理。
3.4 识别与确认。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企业备案申请时,主动识别企业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情况,并进行与出口备案要求的评审依据、评审过程、评审人员、评审结果等效性以及认证监管检查结果等信息的确认审核。
3.5 联动监管。对于实施采信的企业,纳入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行政监管检查,并作为当年对备案企业的年度监管。对于不予采信的企业及其认证机构,按照HACCP认证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问题处置。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实施采信和不予采信的企业及其认证机构名录,以利信息公开与交流。
4 采信条件
4.1 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依据应包含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相关卫生注册规范以及进口国(或地区)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4.2 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过程应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要求。
4.3 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人员应具备与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评审员等效的条件,满足以下要求:
1)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HACCP审核员注册资格;
2)具备食品生产加工技术、工艺、储存、运输和检验检疫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HACCP或FSMS认证审核工作经历;
4)主动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见证评审;
5)参加相关国外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技术审核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
4.4 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中,产品范围应覆盖所有出口备案品种。
4.5 认证机构在每次认证审核(包括再认证、变更)和监督审核时,应及时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时间、审核依据、审核报告、现场审核照片、审核企业名称、地址和产品等,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审核和验证等活动情况,主动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4.6 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行政监管和情况调查。
5 采信实施
5.1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时,主动识别企业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情况。
5.2 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时,对其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证书、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过程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行政监管检查等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并做好记录。确认审核可以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以及信息沟通平台查询,必要时可书面告知认证机构补充信息或现场审核认证机构相关记录。
5.3 检验检疫机构完成确认审核后,做出采信HACCP体系认证或不予采信HACCP体系认证的结论,不予采信时,需说明原因。实施采信和不予采信的企业及其认证机构名录,在浙江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5.4 对于实施采信的企业,在对企业进行备案技术审核时,免于实施现场检查,采用HACCP体系认证监管进行监督管理。
5.5 对于不予采信的企业及其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20号)要求,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问题处置。
6 监督管理
6.1 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实施采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农产品认证行政监管检查,采用HACCP体系认证监管对获得认证的企业进行现场验证,或在认证机构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过程中同时进行现场见证。
6.2 检验检疫机构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并掌握认证机构在辖区内开展认证活动的信息,根据情况对与采信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或监督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3 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采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列入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获认证企业及其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行政监管,并作为当年对出口食品备案企业的年度监管。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采信HACCP体系认证:
1)认证机构不能公正、独立和客观地对实施采信企业开展认证活动;
2)认证机构被发现有涉及实施采信企业的违法认证行为;
3)认证结果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认证;
4)企业不能持续保证HACCP体系有效运行;
5)认证机构、企业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6)认证行政监管发现的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7)企业注销备案或撤销备案。
除7)情形外,对于撤销采信的企业,补充实施现场检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备案继续有效。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按照暂停、注销、撤销《备案证明》的有关规定作出监管处理,并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问题处置。
6.5 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况、认证机构监督审核情况、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情况等,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实施采信企业名录。
6.6 适时总结采信实施、监管联动等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组织采信工作的交流、学习和研讨,不断完善采信工作机制,持续推进HACCP体系认证提质增效。
7 结束语
政府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中积极采信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结果,是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实现政府管理重点从事前向事中和事后转移的举措之一。因此,落实出口食品备案采信HACCP体系认证工作,是检验检疫部门顺应改革大势、提高行政效能的具体实践,是认证监管部门强化监管职能、促进认证质量提升的创新措施。
参考文献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认证认可结果采信与信息共享研究.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2] 龙彪,沃柏林,徐萍勇,严怡超. 出口食品备案采信HACCP和FSMS认证影响因素研究. 食品安全导刊,2013,增刊:36-38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HACCP体系认证实践路线探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