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辉 莫桂花
扬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要:本文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针对食品、药品的“召回、市场下架以及安全预警档案”中抽取了103份涉及膳食补充剂产品的档案,发现膳食补充剂在美国市场被召回、下架以及安全预警的主要原因包括过敏原标识问题、现行良好操作规范执行问题以及违规添加药物成分等,其中违规添加药物成分的问题最为突出,反映出生产商在膳食补充剂产品标签建设、生产过程控制以及成分使用中存在的误区和不规范,应当引起国内生产企业关注并着重解决。
关键词:膳食补充剂 出口美国 问题与应对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公布的《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以下简称DSHEA)中将膳食补充剂定义为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而非烟草),它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如下膳食成分:维生素、矿物质、草本(草药)或其他植物、氨基酸、用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食物成分(如酶、动物器官组织、腺体等),或以上成分的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提取物或混合物等,形式可以是丸剂、胶囊、片剂或液体状。膳食补充剂并不能作为传统食品对待或者作为日常饮食的替代品,必须明确标注为“膳食补充剂”。
作为全球最大的膳食补充剂消费市场,美国民众对于膳食补充剂的热情即便在现今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失业率居高不下,普遍消费热情下降的情况下也未曾消减,销售额保持着每年5%左右的高速增长。刚需拉动进口,加上美国保健品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空间大,成为我国保健品企业较为理想的目标市场。但笔者在美国FDA发布的针对食品、药品的“召回、市场下架以及安全预警档案”中发现,问题膳食补充剂产品屡见不鲜,所涉及的美国相关法规也较多,应当引起国内生产企业关注。
一、 FDA“召回、市场下架以及预警档案”中的膳食补充剂涉及的问题
笔者在美国FDA“召回、市场下架以及安全警示档案”中收集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103份涉及膳食补充剂产品的档案,按照涉事原因进行了归类,其中因产品标签未标明过敏成分9份,微生物未达标7份,重金属超标1份,管理不规范1份,掺杂(产品含有金属碎片)1份,含有未经证实的可靠成分1份,违规添加药物成分83份,分别占比详见图一,详细原因见表一。
图一:美国膳食补充剂产品“召回、市场下架以及安全警示”原因归类及占比
美国膳食补充剂产品(召回-下架-安全警示)具体原因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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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编号 |
原因描述 |
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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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产品标签未标明过敏成分 |
牛奶 |
大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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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微生物 未达标 |
检出米根霉(根霉菌) |
检出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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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重金属 超标 |
汞和铅含量 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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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管理 不规范 |
加工过程不符合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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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含有未经证实的可靠成分 |
对产品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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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掺杂 |
产品含有 金属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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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违规添加 药物成分 |
西地那非以及其似物 |
西布曲明及其类似物 |
DMAA(1,3二甲基戊胺;天竺葵提取物) |
他达那非以及其类似物 |
双氯芬酸 |
达泊西丁 |
洛伐他汀 |
合成激素以及激素原 |
Desmethyl Carbondenafil |
Aegeline (印枳碱) |
表一:美国膳食补充剂产品“召回、市场下架以及安全警示”具体原因
二、 美国膳食补充剂相关法规框架及数据库
在美国,膳食补充剂属于一类特殊的食品,由FDA负责管理,其中FDA下属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具体负责膳食补充剂市场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他促销资料中的产品功能要求。而相关广告领域则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负责,具体为检查膳食补充剂的广告宣称是否合法。此外,还有两个与膳食补充剂相关的机构:膳食补充剂办公室(ODS)和膳食补充剂标签委员会(CDSL),作为FDA膳食补充剂管理的顾问。
由于FDA对膳食补充剂的特殊定位,其监管方式与FDA监管的 “食品添加剂”和“药品”也存在根本性区别:后两者都必须向FDA证明产品的安全性,经FDA批准后方可上市;而膳食补充剂和食品一样,可以先上市,在FDA证明产品不安全时才会被勒令撤出市场。因此,膳食补充剂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一般不需要经历复杂的程序,门槛相对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膳食补充剂的管理相较于食品和药品就相对松懈,相反,由于其特殊定位以及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健康安全问题,美国官方对这类产品的监管力度正在逐渐加大,相关法案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也越来越严格:
(一) 六部主要法案(ACT):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1938;
《营养标签与教育法案》1990;
《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1994;
《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案》2002
《食品过敏源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2004;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2011
(二) 问题所涉及的主要CFR法规有10部,详见表二:
Title(篇) |
Part(部分) |
名称 |
Title 21 CFR |
101 |
Food Labeling |
111 |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Manufacturing, Packaging, Labeling, Or Holding Operations For Dietary Supple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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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Dietary Supplements That Present A Significant Or Unreasonable Ris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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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Syste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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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Food Additives Permitted For Direct Addition To Food For Human Consum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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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Food Additives Permitted In Food Or In Contact With Food On An Interim Basis Pending Additional Stu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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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Prior-Sanctioned Food Ingredi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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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Substance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Food For Human Consumption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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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Direct Food Substances Affirmed 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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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Indirect Food Substances Affirmed 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
表二:美国膳食补充剂相关的CFR法规
(三)相关数据库4个,详见表三:
数据库 中文名称 |
数据库 英文名称 |
网址 |
膳食补充剂标签数据库 |
Dietary Supplement Label Database (DS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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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安全物质数据库 |
GRAS Substances (SCOGS) Database |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fdcc/?set=SCOGS |
药品、草药以及补充剂信息查询 |
Drugs, Herbs and Supplements |
https://www.nlm.nih.gov/medlineplus/druginformation.html |
USP膳食补充剂药典 |
USP Dietary Supplements Compendium |
http://www.usp.org/zh/shan-shi-bu-chong-ji/usp-shan-shi-bu-chong- ji-yao-dian |
表三:美国膳食补充剂相关的数据库及网站
三、 问题分析
(一)产品标签未标明过敏成分
FDA于2004年2月颁布了《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并于2005年10月5日发布了有关食物过敏原,以及针对该法案的一些问题和解答,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该法案第202章节(2)(A)中 “主要食物过敏源”的定义为:“主要食物过敏原”是指牛奶、蛋、鱼、甲壳类水生动物、树坚果、小麦、花生、大豆八大类以及它们所衍生的蛋白质;根据法案203章节《食品标签:针对过敏原成分信息的要求》中所述,在美国市场销售、受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监管的包装食品,包括在美国国内生产的以及进口的包装食品,其成分中一旦包含上述过敏原,必须在产品标签中进行标注,提醒消费者恰当购买。
(二)微生物未达标、重金属超标、管理不规范、掺杂(含有金属碎片)等
2007年,FDA发布了《膳食补充剂生产、包装、标签以及储存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Manufacturing, Packaging, Labeling, Or Holding Operations For Dietary Supplements,cGMP)最终法规,2014年4月1日进行了修订。按照该法规,企业必须对其原料及其产品的特性、纯度、浓度和成分组成做出鉴别。如果膳食补充剂含有污染物或未含有所描述的膳食成分,FDA将认定这些产品为掺杂或造假。
1、 该法规A部分(SubpartA)§111.3中对膳食补充剂中的微生物进行了定义:膳食补充剂中的微生物是指酵母菌、霉菌、细菌、病毒以及其他与公众健康及卫生相关的微生物,在B部分(Subpart B)针对员工的要求§111.10中规定了“防止微生物污染”以及“卫生操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在C部分(Subpart C)针对厂房和化合物的要求 §111.15 (C)(1)中规定企业使用的清洁化合物或者卫生消毒剂等应当不含有危害公众安全的微生物并且是安全的、合适的。
2、 法规D部分针对设备和器具要求的§111.27中要求,企业须使用合理设计或者结构的设备器具来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中不含有诸如润滑剂、燃料、冷却剂、金属或玻璃碎片、秽物或其他异物、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等:在K部分《生产加工控制系统:针对生产活动的要求》§111.365中明确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成品中,其中(i)部分规定:企业需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金属或其他杂物进入成品中,如过滤器或粗滤器、Traps、磁铁或者电子金属检测器等;
(三)含有未经证实的可靠成分
“未经证实的可靠成分”指未经证实其安全性的新膳食成分。新膳食成分,应当是符合DSHEA膳食成分的定义、且在1994年10月15日DSHEA法规通过之前未曾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
1、 FDA规定,生产商需要自身来确定产品是否属于“新膳食成分”。如果不属于新成分,生产商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成分在1994年10月15日前就已上市。如果膳食补充剂中含有新膳食成分,生产商必须在产品预期上市的至少75天前将安全性评价和应用领域的材料递交FDA。FDA在收到通知后的75天内回函,告知编号并归档。对于无编号的产品,FDA则通知海关扣货并拒绝进口。
2、 需要注意的是,新膳食成分上市前需查询美国FDA相关法规和数据库,如标签数据库、公认安全物质数据库,符合有关的安全性要求。生产商须向FDA提供该成分的使用历史、确保安全的证据以及使用条件等,包括发表过的文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新的膳食成分在合理预期条件下使用是安全的证据。如果FDA对新成分的安全性提出了问询,需要生产商提供额外的信息来证明其安全性,生产商还需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届时FDA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果FDA认为有实质性的改进,FDA将把额外证明材料的收到日期定为新的存档日期并进行编号。对于安全性资料,FDA会保密90天,90天后可公诸于众,除非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商业信息。
(四)违规添加药物成分
美国药物发展自19世纪末大踏步进入化学药物时代,天然药物(草药类等)逐渐被边缘化,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但随着DSHEA法案以及配套法规的出台,一些具有天然药物作用的草药类产品被允许以膳食补充剂的名义进行销售,使得草药类产品蓬勃发展起来;而 DSHEA对膳食补充剂定义中规定:一种得到批准的新药、一种得到发证的抗生素或一种得到许可的生物制剂,如果在其分别得到批准、发证、许可前已作为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上市,允许作为膳食补充剂成分使用。
结合上述信息,膳食补充剂产品中允许存在的、具有药物作用的成分应当是经安全性评估合格的天然药物(草药类等),或者是在被发现可以用作药品、抗生素或者生物制剂前已经作为膳食补充剂或者食品的成分。但从此次收集的档案来看,生产商对此并未重视,违规添加药物成分的现象较为严重,具体信息详见表四:
违规添加的药物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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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那非以及其似物 |
西布曲明及其类似物 |
DMAA(1,3二甲基戊胺;天竺葵提取物) |
他达那非以及其类似物 |
双氯芬酸 |
达泊西丁 |
洛伐他汀 |
合成激素以及激素原 |
Desmethyl Carbondenafil |
Aegeline (印枳碱) |
表四:FDA通报的问题膳食补充剂中涉及的部分药物成分
1、 添加安全性评估未通过的成分。例如,DMAA(1,3二甲基戊胺;甲基正己胺;天竺葵提取物),通常用于兴奋剂、 训练前食用产品以及减肥产品中,但是FDA对其安全性一直存在异议,认为其能够使血管和动脉收缩,引起血压升高以及其他诸如呼吸急促、心律失常以及心肌梗死等副作用;达泊西丁,是一种未获得美国FDA通过的活性成分,其研发初衷是用于治疗抑郁症,但目前的实验标明达泊西丁会增加儿童和青少年的自杀风险,属于禁止上市的成分;Desmethyl Carbondenafil,会与某些处方药中的硝酸盐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致命性的血压降低;Aegeline(印枳碱),一种从印度枳树天然提取物中得到的化合物,经流行病学研究证实,使用该成分会导致较为严重的肝脏损伤。
2、 添加药物成分。例如,西布曲明及其类似物,作为一种食欲抑制剂,由于能够明显地使食用者血压升高、脉搏升高,已经于2010年10月被美国FDA强制退市;双氯酚酸,一种常用的消炎药物,一旦添加到膳食补充剂中会引起正常人心肌梗死或者中风,尤其是长时间食用、高剂量食用或是消费者本身有心脏疾病的情况下,风险更大;洛伐他汀,一种降血脂药物,用于日常膳食补充,会引起正常人严重的肌肉损伤,对孕妇和肝脏疾病患者也有很大危害。
因此,针对该问题,生产商应当明确具有药物作用的成分的概念,借鉴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NLM,https://www.nlm.nih.gov/medlineplus/druginformation.html)中关于药品、草药以及膳食补充剂等信息以及美国FDA公认安全食品成分数据库(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 food substances,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fdcc/?set=SCOGS)中的信息,规范添加成分的使用。
四、 其他注意事项及建议
(一)产品标准。美国药典委员会 (USP) 是一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为全世界生产、经销、使用的药品、食品成分和膳食补充剂的质量、纯度、鉴定和浓度设立标准。USP 的标准在美国由FDA强制实施,如果某种膳食补充剂是美国药典(U.S.Pharmacopeial Convention,USP)官方颁布的膳食补充剂药典目录(http://www.usp.org/zh/shan-shi-bu-chong-ji/usp-shan-shi-bu-chong-ji-yao-dian)中的一种,那么它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如果不是官方颁布的膳食补充剂药典目录中的品种,没有强制标准,这种膳食补充剂的成分与功能也必须与标签信息相符。
(二)标签要求。由于食品标签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时最直观的依据,因此美国法规对于食品标签的管理非常严格,出台了专门的食品标签法规Title 21 CFR Part 101《Food Labeling》,对标签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一些常见的问题和解答可以在FDA官网“Dietary Supplement Labeling Guide,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GuidanceDocumentsRegulatoryInformation/DietarySupplements/ucm2006823.htm”上进行查询;另外需要国内生产商注意的是,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04章节(Section 304,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修改)(19 U.S.C.304))的要求,如果产品来自国外或者产品组分来自国外,必须在产品标签中进行特别声明,用英文标识其来源国或地区。国内生产商也可参考美国膳食补充剂标签数据库(Dietary Supplement Label Database ,DSLD,http://www.dsld.nlm.nih.gov/dsld/index.jsp)中的标签信息,完善自身产品的标签建设。
(三)食物搀假。对食物掺假的概念, DSHEA是这样定义的:食物本身或其中某些成分在标签指示下食用或在正常情况下食用可以引起疾病或增加人体受到损伤的风险,那么它就视为搀假产品,或者某种新膳食成分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不会引起疾病或增加人体受到损伤的风险下被添加到食品中,那么它也被视为搀假。因此,生产商应当明晰添加到膳食补充剂中的成分是否安全健康,尤其注意对新膳食成分的举证工作,并对产品成分、食用条件以及食用量进行科学严谨的标识,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正确引导消费者食用,避免被界定为掺假食品。
参考文献:
1.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2.美国《营养标签与教育法案》;
3.美国《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
4.美国《食品过敏源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5.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6.美国Title 21 CFR Food and Drug
杨炳辉 ,男,扬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科员,植物病理学硕士研究生学位。目前从事进出境动植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体系有效性执法监督检查以及进境食品、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