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峥嵘 林 涛 谷祖惠 (烟台检验检疫局)
[摘要] 近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出口贸易面临着严峻威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防范和积极应诉是企业保护自己、扩大出口的必要措施。检验检疫部门也要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反倾销 现状 对策
1、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以来,至今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已达数百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我国已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外反倾销的严峻威胁。
2、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2.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如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等国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绳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仅2000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案件近40起。
2.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2.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
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3、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3.1国际经贸形势所迫
一方面,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使地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贸易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3.2制度差异引起歧视
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往往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有失公正合理。虽然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了对华反倾销政策,名誉上称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实际上还是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国”等不合理做法。
3.3价格竞争过烈
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3.4出口结构失衡
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3.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未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6法律应诉不力
目前我国反倾销应诉机制还不完善,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4、企业如何防范和应对欧盟反倾销
4.1重视反倾销
反倾销对企业的损害是不容忽视的,当一个企业的产品被欧盟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持续5年有效。由于最终反倾销税按规定将由进口商来承担,因此进口商往往会转往其他市场寻找新的供货商。5年后反倾销税到期时,欧盟起诉方往往会寻求再次延续征税,一旦得逞则反倾销再延长5年,从而导致该企业产品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反倾销往往具有一个连锁反应,即一个产品在欧盟遭阻,大家即纷纷另外开拓美国市场,导致美国进口大增,当地生产商抱怨,结果是在美国市场也被反倾销。即使在东南亚或是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巴西、墨西哥、印度等也日益重视反倾销手段的使用,甚至将此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因此,“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已经走不通了。
4.2杜绝低价竞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多年来,我出口中一直存在较为严重的无序竞争现象,对欧盟出口也不例外。往往是一个产品在欧盟畅销,很多企业就一拥而上,彼此之间竞相削价,导致出口数量激增的同时出口价格却大幅下滑。
欧委会在决定是否立案及征税时十分注重某项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数量与出口价格之间“剪刀差”,即出口数量剧增的同时出口价格持续下降,这是欧委会决定是否立案以及被初步判定倾销的一个重要依据。
4.3了解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程序
了解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等内容,可以帮助中国出口商制定更为妥善的欧盟反倾销的打击。另外,一旦被欧盟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国企业也可利用自己的反倾销知识积极配合律师应诉,而不是一味地听从律师的安排。例如,反倾销调查是分阶段进行的,大致可以分为(1) 提出应诉申请;(2) 对类比国进行评价;(3) 填写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申请表;(4) 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5) 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申请的实地核查;(6) 生产成本或出口状况的实地核查;(7) 对欧委员会临时税的评价;(8)对欧委员最终税率的评价,等等。名个阶段相互关联,如果出口企业不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税率裁决,或是欧委员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表即决定不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分别税率裁决,那么(5)、(6)两项实地核查的工作无须再做,代理律师的工作也会有所减轻。因此,企业在聘请律师时可要求律师按应诉的每个阶段分别报价,然后再报一个总价。如果今后应诉工作中有部分工作未做,即可不支付这部分的报酬。而在过去,由于我出口商对调查阶段并不十分清楚,往往喜欢接受一个总价,有时就会出现律师工作做得并不多,但钱却收得不少的现象。
4.4积极应诉,寻求保护自身权益
应该指出的是,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再加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如对类比国的评价和建议必须在立案后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必须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等等,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单纯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去应诉恐怕较为困难,寻求律师后就可以把全部应诉工作都推给律师。一般来讲,律师所擅长的只是法律程序,只有将律师的法律专长与企业的产品和市场专长相结合,才能确保应诉工作的成效。在应诉的每个环节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利用对涉案产品在国际、国内以及欧盟市场上的销售、生产情况为自己辩护。
企业在应诉工作中还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积极寻求政府帮助。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均可寻求商务部、商会或是我驻外使馆经商处等的帮助;二是充分发挥进口商,尤其是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进口商协会的作用。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不包括煤钢共同体条约下的一些煤炭、特种钢铁等特殊产品),欧盟决定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是由15个成员国代表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只要有8个或是8个以上的成员国表示反对,此案即可无税告终。因此,通过进口商或进口商协会去做其所在成员国政府的工作,往往会对案件裁决产生较大的影响。当然,在工作中应注意成员国政府的心理,应抓住其关心的主要问题,如消费者利益、就业等等。
4.5征税后,积极准备临时复审、日落复审
一旦产品被欧委员征税,这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就被判了死刑。在开拓其它市场,力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企业还可积极通过各种复审来寻求推翻欧委员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
出口国被征最终反倾销税以后,出口企业如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对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而且已经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较大数量的出口合同,那么该出口企业即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对欧盟出口免征反倾销税。
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以后,出口商可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经没有必要利用最终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原来所造成的损害,或是停止最终反倾销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并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原来所造成的损害,或是停止最终反倾销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并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临时复审可以维持、取消变更现有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
如果没有欧盟生产商提出日落复审,那么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因此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必须在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期终复审只能维持或取消现有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不能对其进行变更。
5、检验检疫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今后应起的作用(开展的工作)
5.1加强出口把关,尽量避免出现国内出口企业间出现的的恶性竞争
在分析原因中知道,国内出口企业间出现的的恶性竞争和出口结构失衡,是造成国外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原因之一。如何避免出现上述原因,作为出口产品把关的主要部门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加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等制度,控制出口企业出口的质量,规范出口秩序,避免过多的企业出口而造成的恶性竞争。
5.2加强检验检疫日常监管,帮助企业迎接外方的反倾销调查
前面说过,在反倾销机制中,企业只有在达到其规定的相关标准才能避免反倾销。在烟台有两家果汁企业(烟台北方安德力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在迎接相应的反倾销应诉调查时,对其生产加工工艺,质量保证体系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检查,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同我们检验检疫的日常监管所要求的相吻合。因此,应对相关的企业加强检验检疫日常监管,使企业的相关管理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帮助其在反倾销调查中立于不败之地。
5.3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利用检验检疫的信息、技术优势提供必要的帮助,帮助企业避免出现反倾销事件的发生。
5.4利用检验检疫在口岸的优势,及时将有可能危害国内相关行业利益的进口商品信息归纳收集,协助加强对国外进入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力度,增加谈判砝码,遏制国外对华反倾销行为的主观性、随意性、歧视性。
6、平时应注意的问题
欧盟目前对中国实行特殊的反倾销机制,企业只有在达到其规定的相关标准才有享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的低成本优势才能够得到切实体现。在企业应诉工作中,中国企业经营不规范、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企业帐目上,很多企业帐目十分不规范,不用说符合欧盟所要求的国际通行规则,甚至连基本的会计原理都不符合。企业帐目问题目前已成为中国企业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大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