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022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检处 徐共和
摘 要
本文应用HACCP原理,立足全国内地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的变迁历程、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从源头抓起,实行引种繁殖、饲养生产、免疫消毒、出场查验、运输中转、离境复检等六个环节的全过程监控,围绕饲料、兽药、疫病等三个监测要素,探讨开发电子化检验检疫监管系统,使“场、检、贸”齐抓共管得以具体落实,使国家质检总局决策层、直属检验检疫局控制层及分支机构操作层“三位一体”得以互相调控,使检验检疫机构内部出境口岸与启运地口岸、实验室检测与现场查验运转协调,使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模式逐步成熟。
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在内地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农牧、农垦、商务、粮食、铁路等部门和养殖、饲料、制药、运输等多个产业关联密切,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责任大、风险高、条件差、要求严以及出口频繁、批批查验、反映敏感的特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仅单纯为促进经济护航,而且还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
强化检验检疫模式管理是适应“零库存、现代物流”等外贸格局新变化、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质量体系和出口产品质量等实际情况确立了批批检验检疫、分类管理检验监管、型式试验检验监管、过程监督检验、共同检验、安全卫生监控等不同的检验检疫模式。尤其是安全卫生监控模式要求有效控制出口企业的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关键控制点,监控内容包括出口产品的药物残留、微生物、重金属、生物毒素及疫情等监测项目,监控措施包含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原料生产、养殖过程的疫情、药残及污染物控制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意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内部自控手段,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以确保检验检疫质量,促进企业扩大出口。
1.引言
1.1研究目的和意义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英文缩写,是通过对食品加工过程的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控,从而将食品安全卫生危害消除或降低到安全水平。HACCP最早于20世纪60 年代应用于美国宇航员食品生产过程中。由于HACCP对于控制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目前已在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可、应用和发展,联合国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推行和运用HACCP。中国已经加入WTO,加上供港澳动物安全卫生要求越来越严,尤其是近年来国际动物疫情相当严峻,香港特区政府已经立法对供港活畜实施“7+37”的残留药物监控计划。因此,很有必要运用HACCP原理来研究供港澳食用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控制。
HACCP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权威的用来保护食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生物、化学、物理因素危害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其宗旨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而不是靠最终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
本文目的在于引进先进管理观念,紧密结合供港澳食用动物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发挥注册饲养场和外贸代理公司的作用,让其承担起相应的供港澳食用动物安全卫生控制的社会责任,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控体系和企业自控体系的协同作用,确保供港澳食用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
HACCP以系统科学为基础主动地“找到原因加以预防”,对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每项措施、每个组分的危害及其风险进行鉴定、评估,找出关键点加以控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与传统的以检验终产品为基础“发现问题后再加以解决”的被动控制方法相比,是一种快捷安全、简便易行、合理有效的生产质量控制的保证体系。传统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需要大量昂贵的检测设备,也很难查明原因的出处,而HACCP日常运行费用比大量抽样检验的方式少的多,HACCP系统具有严格的记录和档案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查出原因纠正错误,能很快追回销售出去的产品,管理人员可将精力集中到最容易发生危害的环节,不需要大的投资,既简单又有效,应用最少资源做最有效的事情,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对于HACCP在养殖业的应用和发展具有开拓性意义,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模式,为强化国内规模化动物饲养场管理起到示范作用,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有利于从供港澳食用动物生产养殖源头抓好安全卫生质量,切实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把疫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克服现场查验、终成品测试等传统监控方法的缺陷;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和生产企业集中精力重点抓住最易发生危害的关键环节,并管理和控制供港澳食用动物生产、运输、查验全过程;有利于改善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树立供港澳动物在港澳市场和内地市场的良好信誉和精品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HACCP是一种在生产环境下鉴别、评估并控制食品安全潜在危害、预防不合格产品的全面系统方法,目前在国内外食品加工行业广泛应用,被认可为全球生产安全食品的准则,形成了逐步完善的理论体系。1997年联合国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发了《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该指南已被国际上广泛接受和普遍采纳。HACCP的七项基本原理是确定显著危害及相应预防措施;确定控制显著危害的关键点;确定关键控制点的限值;建立监控程序;建立纠偏措施;建立记录制度;建立验证制度,即“三定四立”。
另外,人们对于HACCP的主要特点也认识比较清楚:一是与企业相关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紧密相联;二是重点在于预防显著危害进入食品;三是非零风险但可尽量减少风险;四是将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首先归于企业;五是鉴别并控制生产全过程的潜在危害,使食品安全卫生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六是便于官方和企业集中精力抓住显著危害的关键环节,让官方了解企业发生的所有情况;七是可延伸应用到食品质量的其他方面,控制各种食品缺陷;八是利于改善企业与官方和消费者的关系,树立食品安全信心。
我国对HACCP的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现已经对出口食品全面推行HACCP质量管理体系,继从2002年3月14日起实施《进出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后,还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食品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第一批)为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
HACCP在国内外肉食品的养殖阶段应用研究比较薄弱,除水生动物在国外有较少应用外,其它未见报道。HACCP原理起源于食品加工行业,引用到肉食品养殖阶段需要创新和发展。肉食品养殖阶段与加工阶段各有不同特点,前者有生命特性,后者没有生命特性,两者受动物疫病影响和复杂程度均不同,在HACCP应用方面差异较大。肉食品的危害可因动物生产、屠宰、加工及运输等任何环节的不健康、不卫生而产生,动物饲养环境、健康状况、饲料药物使用是肉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药物可通过肉食品将危害带给消费者,饲料和饮水中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也是危害因素。
1.3研究内容和方法
随着食物和食品生产的机械化和集约化以及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需要从养殖或种植生产源头开始,在食品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对各种可能的有毒有害物污染进行控制,将各种危险因素消除或降低到安全水平,保证食品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卫生。
HACCP管理体系的核心在于抓控制关键点。当前我国饲料安全隐患不少,如动物性饲料成份鉴定、卫生指标严重超标、违禁药品滥用、药物残留突出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我国饲料安全,也是饲料生产企业和全行业管理的关键控制点,需要通过推行HACCP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消除饲料安全隐患。保证饲料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降低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从改进和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入手,在饲料生产企业中推广应用我国已经在医药和兽药生产企业中推行的GMP管理,加快饲料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加快推行和实施HACCP管理,促进日常生产管理方式的改变,使饲料生产由对最终产品的检验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进而控制有害物质对饲料和畜产品的污染,这种方法比传统的最终产品检验办法更有效。丹麦、英国、巴西、加拿大等许多国家的饲料加工业正在实施HACCP,有效地控制了沙门氏菌的污染。我国饲料行业已启动了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和GMP试点,为推行HACCP管理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前一批大型饲料加工企业、饲料级维生素和氨基酸生产企业和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等已通过了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一些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开展了GMP培训和验收,都为我国饲料工业推行HACCP管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施行,以及饲料安全工程的实施和饲料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推行,为掌握和推行HACCP管理体系提供了制度和人才支持。肉食品养殖阶段作为动物饲料生产和肉食品加工的中间结合部,可以探讨实施HACCP管理。
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归纳总结、演绎推理、参照借鉴的方法,探讨在肉食品养殖过程中,尤其是疾病防疫控制、兽药使用管理、饲料使用管理、运输途中管理以及检验检疫监管等环节引入HACCP原理和理念并逐步实施相应的管理模式:
一是动物种源及饲养管理:实行自繁自养,避免疫病传入,采取全进全出。
二是动物疫病控制:采取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严格按疫病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是饲料质量控制:尽可能采取自配料的形式控制饲料质量,固定大宗饲料的供应渠道,对玉米等检测黄曲霉、农药及重金属残留物,使其符合卫生标准,定点委托加工添加剂预混料,严格控制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并严格实施上市前停药制度。
四是水质控制:定期检测动物饮用水,主要控制铅、砷、氟、铬等重金属及致病性微生物等指标。
五是药物使用控制:饲养场严格遵守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严格遵守兽药的停药期规定,对需治疗的动物实行隔离饲养,符合停药期规定后方可出栏。
我国已经加入WTO两年了,食品行业面临着在质量管理和安全卫生控制方面与国际惯例和进口国法规要求接轨的迫切形势,推行HACCP控制、加强食品安全卫生体系的管理已成了食品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迎接WTO挑战、打破进口国技术壁垒、适应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当务之急。HACCP体系不是零风险体系,但能显著地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其控制方法为全世界所公认,HACCP体系验证和认证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HACCP原理在我国的推广应用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我国研究利用HACCP管理体系起步晚,具体操作应用经验少,存在问题多,应加强基础研究工作;食品法规不健全且执法力度不够,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规章制度;管理不全面,只重视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对原料的生产和产品的分配流通抓得少,应进行食物的全线控制,切实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盲目性,尤其是对关键点的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HACCP计划,由生产单位内部质检部门严格监督HACCP管理情况,避免生产车间走过场,政府部门要加大力度监控生产厂家的执行情况;HACCP的控制监督工作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操作困难,需要开发应用HACCP自动控制管理软件,使工作简化、稳定,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和研究方向。
2.研究背景
2.1境外形势
自1997年以来,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风风雨雨。1997年8月香港发生禽流感,使相关养禽业遭受了灭顶之灾,180万只家禽在数日内被扑杀销毁,输港活禽停止46天,香港市民近2个月没有吃鸡肉,并因引发人员死亡而惊动了世界卫生组织,香港直接损失7亿港元,广东间接损失8亿元人民币,内地出口禽肉受到冲击,韩国、日本、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相继暂停进口中国禽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1998年5月香港发生“猪肺汤”中毒事件,猪内脏被禁止上市近3个月,直接损失5400万港币,内地供港活猪销量减少售价下降,引起了食品安全的恐慌;1999年全球性口蹄疫大爆发,危及供港澳食用动物的安全;2001年6月香港发生毒螃蟹风波,2002年5月禽流感再次肆虐香港……。港澳市场是一个敏感市场,一方面对本地经济产生影响,1997年和2002年香港两次发生禽流感事件,给本地养禽业造成了毁灭性打击,共计扑杀销毁了本地350万只家禽,经济损失巨大;另一方面,发生在香港的事件必然影响到内地相关产业,使多个国家暂停输入内地禽产品,出口加工企业濒临倒闭边缘,国家面临丧失国际市场的危险,产生无法估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此外,1998年香港发生的“盐酸克伦特罗”中毒事件,2001年香港媒体炒作的“毒螃蟹事件”都不同程度地对内地经济产生了一定影响。由此可见,我国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面临疫情、残留和管理的三大问题。
2.2境内对策
内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香港特区政府要求,从1998年后全面实施供港澳活畜禽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畜禽来自统一注册登记的规模化饲养场,出场前作好溯源标记,在日常抽检猪尿样和禽血样的基础上,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监督装车,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复检验证放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全程监控供港澳食用动物,做到“四抓七结合”,即抓根本,着眼于监控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抓源头,着眼于监控猪场和饲料厂生产;抓重点,着眼于监控运输和中转过程;抓关键,着眼于相关外贸公司、饲养场、中转场、饲料厂等注册或备案资格把关,实行总量限定、量化审查、预警整改、扶优去劣、末位淘汰、动态存亡,引用竞争机制,逐步抬高准入门槛,让监控对象始终处于争先恐后的状态;采取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相结合、疫情监测与残留监测相结合、饲养场监控与中转查验相结合、临床检疫与实验室检验相结合、检验检疫与防疫消毒相结合、饲养场采样与饲料厂采样相结合、禁止用药与限量用药相结合,使各项管理落到实处。
五年来,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从维护港澳市场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齐心协力,知难而上,认真探索检验检疫措施,使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证供港澳活动物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作出了巨大贡献。通过有效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猪“瘦肉精”检出率已从1998年的4.5‰逐步下降到现在的零,动物疫病检出数量从1998年60批(占当年总供港澳批次的1.3‰)下降到2003年不足10批(占当年总供港澳批次的0.3‰以下)。
2.3任重道远
目前,全国每年约有200万头活猪、5000万只活禽、7万头活牛羊、7万吨活水产品供应港澳市场(见附录表3),涉及国内28个省市区的近30个出口代理公司、412个注册猪场,305个注册禽场、163个注册牛场、150个饲料登记加工厂,年创汇近70亿港元。加强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3.1保证港澳市民对副食品的需求,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香港、澳门是国际商贸、金融、营运中心,但自身的农牧业生产非常有限,主要依赖进口,其中90%以上的食用动物依靠内地供应。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开展对港澳供应鲜活冷冻商品的工作,作为稳定香港社会,保障港澳同胞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政治工作。1959年内地开通了供应香港市场的“三趟快车”,源源不断地将内地鲜活商品输往港澳,即使在内地最困难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也未中断。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继续保持港澳繁荣稳定已成为一切对港澳工作的方针,而做好与港澳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鲜活商品的供应和检验检疫,确保其质量和安全卫生,对于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检验检疫机构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认真对待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3.2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港澳地区是我国鲜活商品出口的重要市场,在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国际市场还非常有限,尤其是加入WTO后,国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的情况下,确保已有的国际市场,积极开拓新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已经成为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不断改善对供港澳鲜活商品的管理,提高供港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水平,积极适应港澳市场的需要,每年为国家创汇数十亿港元,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
2.3.3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鲜活商品的管理,参照世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对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在执行有关管理措施时,自觉和不自觉地接受新的管理模式影响,管理者的生物安全意识、管理意识、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显著提高,从被动的被管理者转变为积极变革传统管理经验的先行者。目前这些企业的管理经验,不仅使他们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同时也影响着其他企业,带动整个养殖业水平的提高,促进内地畜牧业的发展,社会效益非常显著。
2.4继往开来
内地供应港澳食用动物历史源远流长,迄今已有47年。自1956年湖南省开始向香港供应活猪以来,内地在不断增加供应的同时确立了“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八字方针,从1962年3月20日之后陆续开通了751、753、755三趟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快运列车,无论是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十年动荡时期,还是近年来香港不断发生禽流感等事件的紧张时期,内地都能克服困难,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大局出发,承受多重压力,确保稳定供应。47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对食物安全卫生要求的提高以及国内动物疫病控制的发展,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体制不断变革。47年的历史,可以说是凝聚祖国内地关怀港澳同胞、促进和维护港澳地区繁荣稳定的历史,也是相关检验检疫内容不断充实、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不断革新的历史。从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模式看,47年可分为六个阶段:
2.4.1第一阶段1956-1959年。当时香港政府没有输入畜禽的任何检疫要求,内地供港畜禽未作产地检疫和深圳口岸检验检疫,不需附任何证书。
2.4.2第二阶段1959-1978年。1959年广东省农业厅设立深圳边境兽医检疫站,年底香港政府规定各国输往香港畜禽须有兽医证明。1959年12月21日,外经贸部、农业部联合下发《输往港澳活畜执行兽医检疫的通知》,当时香港政府未提具体要求仅要求出证,国内检疫未列详细项目只要求无传染病,检疫以产地为主,无证的口岸可补检,证书随活畜运往香港。
2.4.3第三阶段1978-1982年。1978年6月12日,农林部下发《供应港澳畜禽口岸检疫暂行规定》,在1959年外经贸部、农业部联合发文的基础上,要求产地免疫接种、出口前口岸复检、复检时交产地运输检疫证明作通过省境用、复检合格换发出口检疫证书,这一阶段动物疫情相当严重,以产地为主变成产地运输检疫与口岸动植物检疫相结合。
2.4.4第四阶段1982-1992年。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在1978年农林部的规定基础上,要求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填写报检单、提交产地检疫证明、检疫合格签发证书放行,这一阶段国内动物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供港澳畜禽检疫已变为以口岸动植物检疫为主。
2.4.5第五阶段1992-1998年。1992年4月1日和1997年1月1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施行,在1982年原条例的基础上,要求出境报检时提供贸易合同或协议而未要求交验产地检疫证书、口岸检疫机关可对国外要求的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检疫机关指定场所检疫、经启运地口岸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后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这一阶段国内疫情控制较好,离境复检又未发现大疫情,开始有活畜出口其他国家,供港澳畜禽检疫变为口岸检疫机关按照国际惯例推行注册认可制度,执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检疫和贸易合同或协议。
2.4.6第六阶段1998年至今。自1997年8月和1998年5月香港先后发生禽流感、“猪肺汤”中毒事件后,香港特区政府渔农处向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分别提出了供港活禽检疫要求和《供港生猪的检疫及出口监管安排措施》,就饲养场注册登记、隔离检疫、一车一证、针印猪号编排、传染病控制、禁用乙类促效剂、抗生素休药期等作出具体意见,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为这些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予以接纳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文件规定。自1998年2月和8月供港澳活禽、活猪分别开始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后,2000年3月供港澳活羊、活牛实行新的管理模式,2002年1月供港澳水生动物实行新的管理模式,至此,供港澳食用动物全面实施启运地检验检疫及监管、离境口岸复检验证的新体制和新模式。
3.动物防疫控制模式
3.1环境条件与硬件设施
3.1.1地势。动物饲养场应建在地势高燥、排废方便、背风向阳、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方圆1公里内无动物屠宰场或交易市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医院、垃圾污水处理场、交通要道、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大型厂矿、城镇和学校等污染源,周围应有围墙、铁丝网或濠沟等有效防疫屏障,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3.1.2布局。饲养场区整洁,布局合理,没有饲养其它动物。场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管理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布置在生活区、行政管理区100米以外的上风向或侧风向,饲料仓库、种用动物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向处。动物装运台设在生产区围墙外面。
饲养场污水粪便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间、隔离室、兽医室、更衣消毒室等不同功能区域分开并设在生产区下风或侧风向50米以外,场内道路布局合理,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场区进货净道与出粪污道合理分布,互不交叉。
3.1.3栏舍。饲养场按饲养程序建成种用、妊娠(孵化)、分娩(产蛋)、保育、育肥等区域的动物养殖栏舍,栏舍编号固定,每栋栏舍间距为20米。栏舍保温隔热,通风良好,温度、湿度环境能满足不同生理阶段动物的需求,地面、墙壁便于清洗和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3.1.4门口。饲养场大门设有与门同宽、与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等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和喷雾消毒设施,由专人全天候看守管理。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栏舍入口处设有消毒池、消毒垫或供人员洗手的消毒盆。外来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必要时经严格消毒可进入生活区或行政管理区。
3.1.5防治设施。饲养场有防止飞鸟、害虫和啮齿动物进入栏舍的防护设施,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免疫接种、用药、诊疗和病理剖检记录表册,有与生产配套的废弃物储存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饲养场每个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场区及车辆等设施定期得到清洗消毒。兽医室内药品放置规范,无禁用药品,配有必要的诊疗药械设施。
3.1.6水源电源。饲养场有足够的水电供应,有深水井或自建水塔供应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2规章制度与软件管理
3.2.1环境卫生。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持生产区环境卫生整洁,按规定对动物饲槽、栏舍、运动场及其周围环境做好日常清扫消毒,及时将动物粪便清理出栏舍。动物饲养场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处理废弃物,污物(粪)走专运道,经堆积发酵后作农业用肥;污水进排水沟,经发酵、沉淀后作为液体肥使用。环境设施不能满足要求时,立即通知环境管理员改进。
3.2.2动物转移。正常转移分不同生长期转移和动物出栏转移。在前批次动物转移出去后,栏舍先清扫、清洗干净,用兽医开具的消毒药水消毒一次,间隔5-7天再新调进。
病、死动物由指定人员进行转移,饲养员做好记录,不得在饲养场内宰杀病死动物。饲养员只能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进行饲养活动,专舍专养,不准由它舍饲养员代替做饲养工作。
推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同一圈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动物,实行同批进出管理制度,出栏空舍须作彻底清洗消毒,空栏超过7天方可饲养另一批动物,每次动物转进、转出都做好交接记录。
3.2.3饲养管理。给予新鲜易消化的高质量饲料,每次适当添加饲料数量,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动物有充足的躺卧空间。
每天打扫栏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保持安静、干爽清洁;提供充分饮水,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动物群体健康状态,注意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暑降温。
3.2.4隔离管理。患病动物隔离区饲养,使用按处方和领取的特殊专用饲料。专门指定人员在患病动物隔离区单独饲养患病动物。因病使用药物治疗的育肥动物,必须剔除作隔离饲养或做上特殊记号,待休药期结束后作内销处理。
引进种用动物时,从非疫区具有经营许可资格和产地检疫证明的种用动物饲养场的健康群体中挑选。种用动物装运前应彻底清洗消毒运输车辆,装运过程中不能接触其他动物。种用动物引进后指定专人隔离饲养观察至少30天,做好编号标记并按GB16567进行隔离检疫,确认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及时注射疫苗供繁殖使用。
饲养场根据动物不同生理阶段分别设立种用、妊娠(孵化)、哺乳(幼雏)、保育、肥育等隔离饲养区,饲养人员不得串舍,运输工具和其他用具专舍使用、严格分开,出栏动物走专用通道和装车站台。
整个场区不得饲养其他动物,不得外带供人食用的生鲜肉及其副产品和可能染疫的动物产品或其它产品。饲料或原料来自非疫区,未接触动物,未被污染。
3.2.5防疫要求。入场的种用或育肥前动物来自于非疫区,经隔离检疫证明健康,其卫生状况不低于本场动物卫生水平;按照免疫计划和程序实施动物免疫接种;进出饲养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消毒;定期投放高效、安全的药物,清除生产区的鼠、蚊蝇和吸血昆虫,驱除动物体内外寄生虫,及时收集死尸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发现疫情及时按规定上报。
3.2.6记录资料。建立规范的饲养管理日志和专职兽医工作记录,每日详实填写生产及相关原始记录,内容包括引种繁殖、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来源、兽药疫苗、用药用料、免疫消毒、疾病诊治、解剖送检、病死处理等生产性能和饲养防疫情况,不得漏记补记,由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并签字确认。每批动物的来源去向、饲料消耗、出场编号、发病率、死亡率、病死原因、无害化处理、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等所有记录资料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询。
3.3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3.3.1组织职责。成立由饲养场场长为组长的防疫领导小组,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备案的认可兽医作为成员之一,实行场长负责制,其职责为:
组织制定兽医防疫卫生计划、岗位责任制和卫生、饲养、防疫、用药、用料、引种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淘汰患病、疑似传染病、隐性感染和无饲养价值的动物;
组织实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防治和扑灭工作;
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卫生规程宣传教育;
监督场内各部门和职工执行规程。
根据动物饲养规模配备适量的兽医技术人员,其职责为:
根据本地实际拟定全场的消毒、检疫、驱虫、免疫接种内容和程序等综合防治计划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场长汇报工作;
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加强动物饲养管理、生产性能及生理健康监测;
开展作协主要传染病免疫监测;
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定期检查栏舍、用具、隔离摄、粪尿处理和养殖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负责动物防疫、诊治、淘汰、剖检及无害化处理;
推广兽医科研新成果和新经验,并结合生产进行必要的科研;
建立疫苗领用、保管、消毒、检疫、淘汰、剖检、免疫、监测、诊治等业务档案。
3.3.2生产人员。饲养员等生产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殖一线工作。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洗手,穿戴工作帽、服和胶靴消毒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定期清洗消毒工作服,禁止相互串岗。
饲养员负责管辖区内动物饲养、防疫消毒、环境卫生、领料、喂养、疾病报告、转移等工作的实施和记录;环境管理员负责设施维护。
3.3.3非生产人员。行政、生活后勤等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经批准并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进入,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3.3.4特殊人员。饲养场内兽医、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动物疾病诊疗和配种工作;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后,必须经过10天以上隔离后来可以进入饲养场生产区。
3.3.5外来人员。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饲养场生产区参观,特殊情况下经场长批准并严格消毒,更换场区防护服、工作鞋或洗澡后方可进入,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3.4免疫接种与防疫消毒
3.4.1免疫接种。饲养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按有关免疫标识制度要求,做好免疫动物(耳牌、脚环)编号标记。
饲养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免疫,有选择地进行动物疫病预防接种,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记录免疫接种日期、疫苗种类、免疫方式、剂量、接种人姓名等情况并填入注册场管理手册,保证免疫率,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供港澳活禽不得接种禽流感疫苗。
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使用疫苗免疫接种动物,经确诊后在动物传染病早期注射有针对性的高免血清、痊愈血清(或全血)等特异性生物制品进行治疗,使用异种动物血清时特别注意防止过敏反应。
3.4.2消毒管理。饲养场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动物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按规定对出入生产区的人、动物和物品实施有效的消毒,做好日常的栏舍、兽医器械卫生消毒,定期对栏舍及其周围场所进行环境消毒,用药液消毒或熏蒸处理物品用具,防止动物受到不良因素污染。
3.4.3消毒方法。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用喷雾装置进行喷雾消毒,主要用于栏舍清洗完毕后的喷洒消毒、带体消毒、道路和周围、进入场区的车辆.;
浸液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进行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熏蒸消毒: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0%甲醛溶液)42毫升、高锰酸钾21克,21℃以上温度、70%以上相对湿度,封闭熏蒸24小时。甲醛熏蒸栏舍应在动物进场前进行;
紫外线消毒:在饲养场入口、更衣室,用紫外线灯照射,可以起到杀菌效果;
喷撒消毒:在栏舍周围、入口、产床和培育床下面撒生石灰或火碱可以杀死大量细菌或病毒;
火焰消毒:用酒精、汽油、柴油、液化气喷灯,在动物经常接触的地方,用火焰依次瞬间喷射,对产房、保育舍使用效果更好;
环境消毒:栏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消毒或撤生石灰1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大门口、栏舍入口设消毒池,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洗澡、更衣、紫外线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生产区时,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或洗澡,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栏舍消毒:每批动物调出后彻底清扫冲洗,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空圈5-7天;
用具消毒: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
产房消毒:克进行消毒效果检测,母畜进入产房前清洗消毒体表,用0.1%高锰酸钾溶液擦洗消毒母畜外阴和乳房,严格消毒仔畜断脐带。
此外,定期进行带动物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用于带动物消毒的消毒药有: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
3.5疫情监测与报告处理
3.5.1疫情监测。饲养场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常规监测疫病种类至少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弓形虫病、禽流感、新城疫、禽霍乱,还可选择其他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饲养员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应注意巡视,观察动物异常或发病时,立即报告兽医并做记录。兽医到现场诊断疾病,对患病动物做好易识别的标识。
3.5.2疫情报告。注册场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定期按月或季度把动物存栏数、出栏数、发病数、死亡数、病死原因及新发现异常情况等疫情报表报送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发现24小时内发病率超过20%和死亡率超过10%的一般疫病,在1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发现疑似一类传染病或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动物疾病,应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发现重大疫情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在12小时内报告国家检验检疫机构。
3.5.3一般处理。饲养场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兽医诊断、调查疫源、封锁隔离、紧急防疫、消毒、治疗和淘汰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尽快向当地政府兽医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如果诊断患病动物无法治愈或治疗需要很长时间,所有医疗费用超过患病动物痊愈后的价值,或者当患病动物对周围的人、动物有严重的传染威胁时,淘汰扑杀。尤其是传入一种过去没有发生过危害性较大的新病时,为防止疾病蔓延扩散,造成难以收拾的局面,在严密消毒的情况下将患病动物淘汰处理。有治疗价值的患病动物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不得出售病、死动物。
饲养场如果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禽霍乱、猪蓝耳病等二类疫病时,实行动物清群和净化措施,清洗消毒场区,无害化处理病死或淘汰的动物尸体。
3.5.4紧急措施。饲养场若确诊或发现疑似急性、烈性传染病等一类疫病时,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停止同群动物供应港澳,及时将患病动物转移到隔离区或送死动物处理区处理,用有效药液消毒栏舍和污染场地,采取不散播动物血液和浸出物的方法严格实施隔离扑杀同群动物,对场区其它动物进行观察或紧急预防免疫接种。在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死亡、痊愈或扑杀6个月未再发生疫情,经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重新恢复供应港澳。中转场发生一类传染病的,禁止中转场内所有动物供应港澳,在扑杀清除同群动物、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重新用于中转动物。
4.药物残留控制模式
4.1药物购进与保存
4.1.1购药前提。购置兽药(含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必须全部满足以下要求:
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期内;
兽药有生产批准文号,并未被撤消;出厂的兽药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分装的兽药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并附有内含有效期的说明书;
进口兽药须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4.1.2购药记录。购进药品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并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1.3兽药管理。专人购进、保管和发放兽药并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定期清盘药品库存和使用情况,起草下一批购药计划报经认可兽医核实批准,及时核销过期实效药品,凭主治兽医处方批准发放兽药。
健全兽药仓储保管制度,按产品批准文号分类隔开仓储,做到计划、采购、储存、发放、使用“五统一”,“兽药字”药品用于治疗,“药添字”兽药具有预防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必须在标识中标明停药期规定。
不得购入、存放和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接近有效期的,变质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兽药成份含量与有关标准规定不符合的兽药。
4.2药物使用与停用
4.2.1用药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有病早治的原则,加强饲养管理,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和饲养环境,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尽量减少疾病发生,减少药物使用量。针对病原体使用药物,消除其致病作用,帮助动物机体增强抗病能力和调整恢复生理机能,采取综合治疗方法,使用价廉有效的安全药物。密切观察实施治疗后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及时剔出治疗无效的患病动物,确保动物在出栏屠宰前不存在药物残留。
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使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4.2.2停药期。育肥后期动物,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严格执行所用药物停药期(见附录表5),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出场;发生疾病的种用动物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动物淘汰出售。
4.2.3非限制用药。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2.4限制用药。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按国家NY/T 472-2001有关规定使用列入限制使用药物范围的药物,严格遵守规定的药物停用期、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对国家和香港政府限制使用的兽药、休药期长的兽药购回后饲养场要追踪检查使用情况。
4.2.5禁止用药。禁止使用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兽药、激素类药物、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和未经农牧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4.2.6用药记录。建立并保存动物免疫程序、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动物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建立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动物的编号或其他标志(舍栏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3饲料中添加药物
4.3.1饲料生产条件。饲料生产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资格;
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4.3.2饲料企业责任。饲料生产企业记录每批饲料的流向、使用情况、原料来源、生产配方、生产线清洗时间、洗涤物质等;灵活调整不同饲料品种的加工顺序,在生产育肥料之前安排其它品种的非加药饲料,以免生产加药饲料和预混料后混合机可能会出现机械性药物残留;用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必须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添加饲喂;除农业部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作为饲料药物添加剂购入并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饲料生产企业有自主经营和管理权限,必须对收购原料中的农药、兽药、生物毒素类、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物等物质实施监测,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安全;生产加工饲料需添加药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添加药物的种类及剂量;更换调整饲料品种和配方时,必须彻底清洗生产流水线,以免交叉污染。
4.3.4饲料生产企业杜绝饲料品种混淆现象,做到生产管理员、中控员、预混料添加员、出料工、成品料保管员之间的适时正确衔接,互相告知每批料的品种;成品饲料的仓储管理同预混料的仓储管理一样,分品种类别,堆码整齐,并有标牌指示,零包按品名归垛,不能闲置一旁;尽可能整车装运同一品种饲料,切不能将加药饲料与前肥料或后肥料同车装运;出库单与对应装运的饲料准确无误。
饲料生产企业建立一整套可追溯的饲料加工、库存、运送流向等数据信息记载体系;及时做好成品打包区、成品料仓库、饲料运送车车厢等处零散饲料清扫归类;保持卫生洁净的生产加工环境,防止不良环境对饲料的污染。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规定,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1999)的规定,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饲料中不能含有:激素类药品;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国家公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殊禁止使用要求的药物。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出具产品合格证;允许添加的药物,必须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后方可添加;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使用的进口鱼粉、豆粕等所有动植物性饲料原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或矿物质添加剂等均应符合国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格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料库和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4.3.3饲养场责任。供港澳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必须严格遵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饲喂或存放国家禁用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等药物和动物饲料添加剂,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使用国家允许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在监管手册中详细记录使用饲料的来源、产地和主要成分和使用药物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
饲养场确定专人负责受理验收、仓储等工作的实施和记录,根据动物不同生长阶段、存栏数和每日饲喂量和饲料的有效期,确定需购进的饲料的品种和数量,填写购料计划表;饲养场联系固定的饲料生产企业,按计划直接购买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按固定的合同格式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号,发货时间,仲裁方式,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和生产批号、数重量、产品质量保证书。
饲养场选择经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选用禁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入饲料生产,及时送检不确定、无把握的商品,防止制假售假,避免饲料及动物出现药残问题。
饲养场在动物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全价配合饲料,不给肥育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严禁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动物出栏前按有关准则执行停药期;禁止饲喂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非清洁饲料;不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以及其它动物副产品;保持供应充足的饮水,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分开放置库存的各种类预混料,并有标牌指示。
饲养场指定营养师设计预混料及全价料配方,配方力求安全、优质、高效,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借口曲解、变更配方;饲养场营养师指定专门的配料员配制预混料,配制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预混料,尤其是加药预混料,严格用标签、包装将其区别开来,杜绝药物交叉污染,切忌与其它品种预混料混淆。
饲养场在转换饲料时,严格按生长日龄而非体形大小来划定动物育肥阶段,不得在育肥阶段动物饲料中添加任何药物,严禁不同生理阶段的动物饲料混用、错用;按照专职兽医书面指令在饲料中添加限用药,科学把握添加剂量、饲喂时间和停药期,及时作好详细记录,防止药物残留超标;营养师和指令加药的兽医加强饲料配制过程中检查督促。
4.4饲养环节药物残留
4.4.1处方用药。饲养场兽医统一管理兽药、兽医器械的购买、贮备和使用,严格执行兽医处方用药,严禁私自滥用。兽药使用必须在饲养场兽医指导下进行处方用药,科学掌握兽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和停药期,减少和避免发生药物残留。
4.4.2防止混料。按阶段合理饲喂动物,防止饲料仓库、运料工具、饲养车间三个环节的饲料品种混淆现象发生。动物育肥阶段分群、分栋、分栏饲养,做到全进全出,便于集中饲养管理。
4.4.3饲养员责任。饲养员根据饲养对象和数量确定领取相应的饲料,填写饲料领用表,经饲养主管批准签字后领取饲料;饲料分常规饲料和特殊专用饲料,常规饲料一般分为公猪料、空怀母猪料、妊娠母猪料、哺乳母猪料、断奶猪料、生长肥育猪料(中猪料和大猪料),特殊专用饲料根据兽医出具的处方确定领取,填写特殊专用饲料表。
4.4.4饲养记录。饲养员按规定投料喂养,每次添加量适当,少喂勤添,经常检查饮水设备并做好饲喂记录。建立饲养场饲养日志,详细记录日常饲养过程中饲料、疫苗、兽药的使用时间、动物喂养、死亡等情况。
4.5销售环节药物残留
4.5.1出栏检查。饲养场认可兽医在动物出栏前作好动物挑选准备,在栏舍挑选动物时询问饲养场防疫和用药情况,查看相关记录,检查用药动物隔离饲养情况和动物群体健康状况,坚决放弃可能有药残或有健康问题的动物,即使放弃出口计划,也绝不能勉强凑数,防止药残超标或不健康的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4.5.2途中管理。饲养场加强押运途中的动物管理,使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途中专用饲料,注意水、饲料的安全无污染,严禁押运员在途中给动物用药治疗。
4.5.3取样检测。饲养场对出口动物药物残留情况不清楚的,可送尿样或血样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专项检测。
4.6药物残留监测
4.6.1农药残留量。按GB/T13090-1999测定六六六,按GB/T13090-1999测定滴滴涕,按GB/T5009.20-1996测定有机磷,按SN/T0124测定蝇毒磷,按SN/T0124测定敌百虫,按GB/T5009.20-1996测定敌敌畏;
4.6.2兽药残留量。按GB/T14931.1测定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按SN/T0539测定青霉素,按农业部《兽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测定恩诺沙星、庆大霉素、链霉素、氯羟吡啶,按SN/T0347测定氯霉素,按SN/T0670测定泰乐菌素,按SN/T0197测定喹乙醇,按SN/T0208测定磺胺类,按GB/T14931.2测定己烯雌酚,按GB16869测定盐酸克伦特罗,其它药物添加剂可参照我国药典规定的方法测定;
4.6.3重金属元素含量。按GB/T13079-1999测定砷,按GB/T13081-1991测定汞,按GB/T13080-1991测定铅,按GB/T13088-1991测定铬,按GB/T13082-1991测定镉,按GB/T13083-1991或HG2636测定氟;
4.6.4其它有害物质。按GB/T13084-1991测定氰化物,按GB/T13085-1991测定亚硝酸盐的,按GB/T13086-1991测定游离棉酚,按GB/T13087-1991测定异硫氰酸酯,按GB/T13089-1991测定恶唑烷硫酮,按GB/T13092-1991测定黄曲霉毒素;
4.6.5微生物。按GB/T13092-1991测定霉菌,按GB/T13091-1991测定沙门氏菌,按GB/T13093-1991测定细菌总数。
5.检验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模式
5.1入场管理
5.1.1自繁自养。供港澳注册猪场必须严格执行自繁自养的规定,进场的种猪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经猪场兽医逐头临床检查和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种猪舍。
实行自繁自养的注册禽场,其种禽卫生管理水平不能低于本场其他禽群卫生管理水平;非自繁自养的注册禽场,引进的幼雏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育雏舍饲养。
5.1.2隔离暂养。进入注册育肥场的每头活牛或活羊必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并具有健康卡等档案,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每只活牛或活羊必须经认可兽医逐头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放入隔离检疫区暂养7天,对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并经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加施耳牌和称重后,方可转入注册育肥场饲养。
5.1.3耳牌管理。耳牌加施在每头牛或羊的左耳上,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负责监制,由注册育肥场或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由注册育肥场或中转场认可兽医负责保管与加施,并把耳牌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牛/活羊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耳牌规格为3cm×6cm,上面印有全国统一的耳牌流水号,耳牌上空白部分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发放耳牌时用专用笔标上注册育肥场注册编号。育肥场或中转场注册编号加耳牌流水号即为每头牛或羊的编号。
5.2日常管理
5.2.1把住源头。把好相关场(厂)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资格关,严格开展年度实地审查,引用竞争机制逐步抬高准入门槛,按照总量限定、量化审查、预警整改、扶优去劣、末位淘汰、动态存亡的原则,让监控对象始终处于争先恐后状态,切实提高监控水平。
注册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扫消毒栏舍、运动场、饲槽、笼具和其他饲养用具,开展灭鼠、灭蝇蚊和灭吸血昆虫工作,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废弃物、废水的无害化处理。进出供港澳食用动物注册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消毒,不得在注册场生产区内宰杀病残死动物,不得在同一注册场内饲养禽、猪、牛、羊等不同食用动物。
水生动物注册场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鲜活饵料必须来自水生动物非疫区和非污染区,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进行处理,运载水生动物的容器、用水、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检验检疫卫生要求和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的要求。
5.2.2 注册备案。饲养场或中转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饲养场平面图及场区全貌、舍内外景、兽医室、病畜隔离区、隔离检疫设施、死畜处理设施、进出通道和消毒设施等彩色照片;饲养场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饲养场必须满足供港澳食用动物饲养场(中转场、育肥场、中转仓)卫生防疫要求,活禽存栏3万只以上;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必须满足相应条件。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考核,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颁发注册登记或登记备案证书;当企业生产场(厂)址、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注册内容变更时,应向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
5.2.3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食用动物注册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落实、动物进场和卫生状况、使用药物和饲料、日常饲养管理以及免疫、消毒、发病治病等兽医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分别填入供港澳食用动物监管手册,根据情况实施疫情监测和残留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定期抽取动物血液开展重要疫病的免疫抗体检测,指导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必要时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所需样品检测水质、毒素、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鉴定相关的品质、规格,发现采集样品中含有国家严禁使用药物残留的,应暂停注册场的食用动物供应港澳,并查明原因。
检验检疫机构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供港澳食用动物的饲养情况和兽药的购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及原始记录,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方用药或休药停药或所使用的兽药来源不明、厂家不明、成分不明的,暂停相关食用动物供应港澳,进行整改。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负责辖区内供港澳食用动物残留物质监控工作,监控中发现有阳性结果的,及时进行追溯并按风险评估方法实行有效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督促注册饲养场和备案饲料厂定期送检并及时通报监测情况,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饲养场或备案饲料厂重点查药房、查用药、查记录,以杜绝兽药滥用、误用,制订详细的日常监管计划,确定阶段目标、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5.3出场管理
5.3.1隔离观察。出场动物在隔离栏舍观察,经认可兽医现场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并打上针印等标记后通过专用通道送上装运台。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供港澳食用动物出场前10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计划和供货来源。
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情况,按规定和要求对供港澳食用动物实施隔离检疫(猪7天、禽5天、牛和羊7-10天),经隔离检疫合格方可供应港澳。
5.3.2报检。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在动物装运前(猪7天、禽5天、牛7-10天、羊2-5天、水生动物7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供动物注册场编号、装运具体时间和地点、计划配额及出口运输途中发现异常情况,出口水生动物的还须提供注册场出具的《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供港澳食用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不得从非注册场收购供港澳食用动物,不得使用非注册场转运供港澳食用动物。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其报检;对违反规定的注册饲养场,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到供港澳食用动物注册场核对动物数量、针印、耳牌或封识等检验检疫标志,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采集样品(供港澳活猪按照同群猪不少于2次、每次2-3个抽尿样用ELISA或GCMS方法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活禽按照每批采样不少于13只、出口数的0.5%抽血样用血凝抑制试验方法检测禽流感H5,)送实验室进行疾病和药残检测。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供应港澳;不合格的,不得供应港澳。
5.3.3启运。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食用动物实行监装制度。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食用动物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监督运输工具和装载器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食用动物数量,检查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情况等,必要时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食用动物,由具有签证资格的兽医签发《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分别为活猪14天、水生动物3天、活禽3天、活牛或活羊在广东省内3天、长江以南6天、长江以北7-15天,其中应注明检验检疫封识及注册场编号。
5.4运输管理
5.4.1防疫消毒。供港澳食用动物中转场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在动物启运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站台、场地、圈舍、运输工具、用具等;发运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暂停使用,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
供港澳食用动物应以饲养场为单位装车(船),不同饲养场的动物须分舍停放,不得同车辆(船舶)混装运输;使用适于装载、护栏牢固、便于清洗消毒的专用运输工具和装载器具,活禽的装载器具须满足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需要;对从港澳回空车辆实施整车消毒处理。
5.4.2封识标志。进入中转场的供港澳食用动物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在家畜体表或家禽笼具上有清晰可辨的针印、耳牌或封识等检验检疫标志。
5.4.3押运管理。供港澳食用动物的运输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员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得沿途出售或随意抛弃病残死动物及饲料、粪便、垫料等物,并做好押运记录。运输途中,供港澳食用动物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须使用来自本场的饲料饲草,如果发现重大疫情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制定并严格执行《供港澳食用动物押运管理暂行办法》,未通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不准从事供港澳食用动物押运,相应的注册饲养场暂停出口动物。
5.5出境管理
5.5.1申报。供港澳食用动物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等单证正本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运输途中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或汽车接驳运输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实际数量、运输工具牌号、日期和兽医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更换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无有效检验检疫标志的供港澳食用动物,不准出境。
5.5.2留站。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食用动物,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中转场专用仓。进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动物必须来自供港澳注册场,保持原注册场的检疫针印、耳牌或封识等检验检疫标志,并附有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来自不同省、市、自治区不同注册场的供港澳食用动物须分群饲养。
5.5.3运输工具。供港澳食用动物由来自港澳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接驳运输工具和装载器具须清洗干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消毒处理。装运供港澳食用动物的回空运输工具和装载器具入境时应在指定地点清洗干净,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并加施消毒合格标志。
5.6跟踪反馈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如发现供港澳食用动物有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并向当地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通报,同时通知相关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将各省、市、自治区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数据和检疫中发现的有关疾病、证单、装载、运输等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措施。
5.7饲料管理
5.7.1饲养场用料。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从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直接购买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料,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检验;从非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购买的前述饲料,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注册饲养场自配饲料的,必须使用前款规定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浓缩料,并不得擅自在饲料配制和饲喂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包括激素)。
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与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应建立直接的(包括通过其授权的销售代理直销的)购销关系。
5.7.2首批检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一新品种的第一批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或更改饲料添加剂种类后生产的第一批出口食用动物饲料均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抽样检验或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部门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售。
5.7.3记录。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及出口动物饲养场的原料采购、检验、入出库、饲料生产与检验、饲料成品的入出库、出厂等均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每批产品均应留样并至少保存60天;登记备案或未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销往出口动物饲养场的每批饲料均须附具有由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7.5年审。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5.7.6异地备案。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时,审验《登记备案证》,并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签章。
5.7.7禁忌。严禁登记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和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存放、使用下列物品:
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
激素类药物;
进口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禁止使用的药物;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动植物性饲料原料。
严禁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的饲料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饲料;严禁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饲料,及在配制饲料和饲喂动物过程中擅自添加任何药品及添加剂。
5.7.8包装标签。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外包装上应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原料组成、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编号、产品标准代号、适用动物种类、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加入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还应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批准文号。
5.7.9饲料企业罚则。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
存放、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
存放、使用激素类药物;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限期内又未改正的;
伪造、变造《登记备案证》或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指定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证的;或将非本企业生产的饲料以本企业的名义销售给出口食用动物饲养企业的;
私自改变登记备案的饲料种类及药物或矿物质添加剂成分的;不接受或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5.7.10饲养场罚则。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存放、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
存放、使用进口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禁止使用的药物;
以冒充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
登记备案或非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中含有违禁药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出口动物饲养场使用其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5.7.11信息通报。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和注册登记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使用违禁药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所在地省级政府饲料主管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将登记备案、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备案饲料名称、代号和组成成份及适用动物种类等内容及时报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将违反规定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出口动物饲养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违规情节及处罚决定报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注册登记或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出口动物饲养场及时予以公布。
5.8分类管理
建立企业信用制,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食用动物相关的注册饲养场(育肥场、中转场)、备案登记饲料厂和外贸代理公司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级。凡检查出问题或被港澳官方通报的企业,立即停止出口,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根据登记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和自配饲料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信誉程度、对检验检疫法规的遵守情况、自身管理水平和检验条件等,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或自配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实行逐批检验、不定期抽检和免检等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出口产品原料的生产养殖、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季节、品种和预期用途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按照风险大小将产品分为A类低风险品种、B类中风险品种、C类高风险品种等3类;根据出口产品来源的区域安全风险状况、生产加工存放的硬件设施水平、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的认证资格及产品的稳定性等确定风险类别,按照风险大小将出口企业分为a级低风险企业、b级中风险企业、c级高风险企业等3级;按照产品和企业分类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检测频率和监控模式:
放宽检测:a类企业生产的Aa组合(简称Ⅰ类产品),在严格受控状态下官方监控检测频率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0%;
正常检测:c类企业生产的B、A类产品,b类企业生产的C、B、A类产品,a类企业生产的C、B类产品的组合Bc、Ac、Cb、Bb、Ab、Ca、Ba产品(简称Ⅱ类产品),在严格受控状态下官方监控检测频率不低于出口批次的50%;
加严检测:c类企业生产的C类产品Cc组合(简称Ⅲ类产品),实施批批检测。
检测频率及类别转换原则:初次出口企业或新产品以及Ⅲ类产品在6个月内实施批批检测(连续批次不少于50批);根据风险分析或官方监测结果,按照产品分类和企业的原则适时进行检测频率及类别转达换。
5.9电子监管
建立中国电子化检验检疫管理模式,符合检验检疫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具有创新意识和鲜明的时代特点,可以提高货物通关速度、检验检疫办事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轻经出口企业负担、检验检疫人力和资源不足问题,进一步促进检验检疫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提高,达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要求。在推进检验检疫电子化监管系统过程中,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实施从源头管理的成效有目共睹,应当坚持目前这样合理的管理模式,对其它现行不合理的管理模式可以通过建设电子化监管系统,在修订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实现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之间、检验检疫与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共享、传输和互连互通,广东等有条件和能力的地区及企业实施供港澳活禽视频监控可以作为其中一种补充形式。
2001年以前,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工作采用人工分析处理注册饲养场监管、抗体检验、疫情监测、样品抽检、跟踪调查、应急措施及出口反馈信息等情况,不但管理复杂,而且数据处理速度慢,不能适应当今高科技、信息化、智能化时代的要求,需要实施快速准确的信息管理系统。2001年6月,广东检验检疫局着手开发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信息计算机管理软件,以注册饲养场的栏舍为基本单位,从投入鸡苗开始,对整个饲养过程的管理、用药、免疫、检疫和出口或内销进行全程监管,把有关注册场饲养管理和检验检疫等信息输入数据库,加强分类统计、数据传递和对疫情的追踪、分析功能,提高工作质量,实现了动态管理注册场、动态管理疫情和迅速跟踪出口反馈信息的三大目标。
6.保证全套管理模式有效实施
6.1分工负责
6.1.1机构职责。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使用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食用动物的饲养场注册、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食用动物抵达出境口岸的监督管理、临床检查或复检、回空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卫生状况监督工作。
6.1.2管理体制。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供港澳食用动物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监测检查、年审考评和检验检疫情况分类管理供港澳食用动物注册场(含饲养场、育肥场、中转(仓)场,下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注册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落实、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使用等情况。未经注册登记,相关食用动物不得用于供应港澳。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供港澳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实行分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确定具体责任人,监督检查相关的引种、繁殖、生产、免疫、消毒、出栏、仓储、中转、运输、查验等全过程的食用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状况。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相关饲料生产企业加工饲料的种类、品种、规格以及添加药物的情况实行备案登记。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添加药物的,其生产饲料不得提供供港澳食用动物使用。
6.1.3预警机制。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疫情和药残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的,在第一时间内发出书面警报,迅速给予警告、停检观察、限期整改等措施,避免因发文程序繁杂而延误时间,预警期限结束后及时解除警报。同时,立即派人实地调查,不管节假休息、刮风下雨和路途遥远,检验检疫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查明真相、找出原因,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6.2团结协作
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范围广,受到种苗、饲料、药物、疫病等多种因素影响,涉及饲养管理、防疫消毒、发运查验、中转运输、押运管理等多方面,如果仅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单枪匹马是不够的,必须致力于理顺政府与企业、检验检疫系统内纵向与横向、检验检疫与社会防疫的关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合作,以供港澳食用动物安全卫生监控体系为依托,使其各环节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
6.2.1企业货主。加强联系沟通,互通信息,交换文件,定期召集饲养场、育肥场、中转场、饲料厂、代理公司的负责人会议,认真听取和采纳企业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制定搞好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的办法与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落实重点商品监管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制订计划,确定责任人,采取定期走访面谈、经常电话联系、日常报检沟通等多种办法进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助;正确处理日常工作中有时出现的汽车迟到、车皮晚点、尿检异常、检疫可疑等情况,站在供港澳食用动物健康安全优先于经济效益的高度,把质量视作生命线,丝毫不存侥幸心理,做到宁缺勿滥,万无一失。
6.2.2内部协作。尽管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量大、投入多、收费少,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领导高度重视、十分理解,加强系统内纵向和横向联系,合理调整内部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配备得力人员,做到统筹兼顾、全程监控、优势互补、协调同步、上下联动、互通信息、少走弯路、快步发展,使供港澳食用动物日常监管工作不留死角。检验检疫机构多次举办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会议,探讨有关监督管理和技术检测难题,相互开阔眼界和思维,促进沟通联系和取得实效。
6.2.3部门配合。建立定期联络沟通机制,互通情况、交换信息,协助抓好地方动物防疫和饲料、兽药监控工作,利用多种机会与农牧部门的同行互相交换动物防疫的意见,学习、借鉴他们工作实践中一些好作法,将其应用到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中。同时,规范动物疫病疫苗供应渠道,方便饲养场购苗,保证用苗效果,切实加强免疫注射的监控,促进社会防疫落到实处。
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交流,邀请老师传授实用的新技术知识,用新的专业理论知识武装头脑,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与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完成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以更新知识,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和残留控制的自觉性。
通过发挥以上各方的优势和长处,形成了以检验检疫机构为龙头、相关部门为伙伴、企业货主为主体的“场、检、贸”齐抓共管格局,出现了通力合作、唇齿相依、携手同进的良好氛围,为有效开展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6.3人员培训
6.3.1认可兽医和押运员培训。注册场应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备案的认可兽医负责注册场的日常动物卫生、疾病控制和防疫管理,填写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体检,严禁患有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在注册饲养场工作。认可兽医、押运员和饲养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湖北、湖南、河南、浙江等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分片集训考试和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可兽医和押运员培训,组织人员乘运载动物的车辆赴出境口岸沿途考察回空车皮消毒和押运途中实况,解决实际问题,利用自身技术和设备优势,采取“上门服务、低价收费”方式,定期开展辖区内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良好成效。
6.3.2检验检疫人员培训。从事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需要一支作风正、技术硬、能力强的高素质队伍担当重任。针对“三检合一”后动检专业人员相对缺乏的现状,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坚持组织人员脱产培训进修,陆续招收本专业学士和硕士毕业生,加强内部业务交流和学习培训,鼓励技术人员上学深造,更新知识,强化素质,逐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业务水平、综合素质、把关能力和服务本领,初步形成了爱岗敬业、依法执检、廉洁奉公、开拓奉献的良好风尚。
6.3.3检验检疫人员素质。在供港澳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年审考核过程中,为了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考核人员“窜场”而传播,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每年选择7-8月的酷暑季节,派出工作专班,按照严密的程序和规定,全面细致地实地考核每个供港澳饲养场的每个车间,逐项对照标准打分并综合评比。考核人员以身作则,每进一个饲养场前实施严格消毒,在狭小而不通风的消毒室内接受15-20分钟的紫外线照射后再洗手、穿上工作服和胶鞋,尽管烈日曝晒,气温常常超过40℃,人人汗流浃背,有时全身湿透,但大家毫无怨言、尽职尽责,模范遵守动物防疫规定,自觉经受炎热和臭气的考验。许多饲养场的人感慨地说:“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情愿自找苦吃,换来的是我们饲养场的防疫安全”。
6.4完善法规
6.4.1部门规章。1998年以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就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制定和发布了《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六个相关规章(见附录表1),形成了比较齐全的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法规体系,规范了检验检疫管理,为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了工作中的随意性;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分清了职责,促进了检验检疫部门和企业相互监督;加大了对违规处理力度,逐步形成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6.4.2配套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这六个规章和30多个相关规定(见附录表2)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供港澳食用动物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供港澳食用动物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供港澳食用动物押运员管理办法》、《注册饲养场年审考核细则》、《注册猪场常用药物和消毒剂登记制度》、《供港活猪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实施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有关规章的补充和完善,在具体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减少了工作中主观性和随意性,使注册饲养场和备案饲料厂自控、外贸公司自律、检验检疫机构自警、全体相关人员自觉,加快向“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出口、管理科学”目标迈进的步伐,以适应高科技、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6.5奖惩兑现
6.5.1外部奖惩。国家商务部门鼓励规模经营供港澳食用动物,改进配额管理制度,扩大饲养场自营出口,强化饲养场注册管理,促进企业不断改进饲养管理和硬件设施。检验检疫机构赏罚分明地把好注册饲养场和发运点审查、备案饲料厂审查、动物装运查验以及违规异常处理四大关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饲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达不到条件或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饲养场,取消其注册资格。
五年来,全国共新增3个自营供港澳食用动物饲养场、新增50个注册或备案企业、取消530个注册备案登记场(厂)、更换400多名责任兽医和押运员,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了许多违规案件和异常事例,分别按规定作出注销资格、暂停改造、限期整顿、警示通报、隔离观察、留验复查、退货封仓等适当的处理方式,对严重违规和屡教不改者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6.5.2取消资格。供港澳食用动物饲养场违反兽药使用规定,乱用药物或违反停药期规定导致供港澳食用动物药残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不允许其再注册;
备案登记饲料生产企业违反兽药使用规定添加兽药或向饲养场隐瞒饲料中成分导致供港澳食用动物药物残留的,一经查实,停止使用该厂产品并注销备案登记资格;
供港澳食用动物中转场因控制不善或管理失控而导致药物残留或出现动物染疫的,一经查实,立即暂停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准恢复出口。
6.5.3扣减配额。供港澳食用动物出现质量问题,经查实问题出在注册饲养场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注册饲养场立即取消其供货资格,对负间接责任的出口企业扣减相关出口企业下二个月三分之一的配额;经查实问题出在注册饲养场以外的,对负直接责任的出口企业扣减下二个月配额的二分之一;
两年内累计违规达3次者,取消其该项商品的出口配额,不再恢复;
违反规定收购非注册场动物出口的,经查实取消出口公司供港澳食用动物的出口配额,不再恢复;
对出现质量事故的其他问题,经查实按出口货物的三倍数量扣减配额;
从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6.5.4内部奖惩。检验检疫机构在系统内表彰了深圳笋岗检验检疫局动检科等一些先进单位和个人,处分了玩忽职守的责任人,采用相互协作制约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权限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坚定不移地照章办事,做到恪尽职守、公正准确。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对供港澳食用动物相关饲料厂、饲养场监管不力,致使造成兽药残留事故的;
对供港澳食用动物未予检验检疫或检验结果不符要求,给予出具证书的;
已接到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下发停止出口通知后,突击发货或更改货证日期的。
6.6构建体系
检验检疫机构坚持“预防为主、检管并重”方针和“抓重点、堵漏洞、促纵深、保质量”指导思想,在总结和探索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包含引种免疫、用料用药、中转运输、防疫消毒、检测水平、工作人员等6个关键控制点的全方位、多环节、深层次的供港澳食用动物安全卫生监控体系,该体系是一项行政行为和系统工程,组成部分为:
6.6.1体系文件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管理标准和实验室检测标准。
6.6.2体系组织协调。农牧、商务、生产主管等部门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建立系统内外的协作机制,成立检、农、贸部门组成的体系协调小组,加大与监控对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系沟通,实行相互信息共享,定期发布简报通讯并举行联席会议。
6.6.3体系维护完善。定期总结和评估体系的运行状况,借鉴和吸收类似的先进经验,从统一供应疫苗、备案常用兽药、规范引进种用动物着手,积极发展与出口或内销肉品安全卫生监控体系的衔接,大力推进无公害动物肉品供应基地,使动物肉食品长期满足港澳和内地市场需要,形成多个相关体系逐步兼容壮大的链条,促进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升级,以带动整个养殖业健康发展。
6.6.4体系技术支撑。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水平;加强检验检疫人员和责任兽医、押运员、质检员的培训,编印统一的培训教材,举办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充实检验检疫一线力量,合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体系正常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6.6.5监控范围和对象。监控范围涵盖动物的引种、繁殖、饲养、免疫、用药、运输、标记、查验以及饲料和兽药的生产、标识、检验、储存、销售等多环节和全方位;监控对象包括相关外贸代理公司、注册或备案的饲养场、中转场、饲料厂、兽药厂及其相应法人、兽医、押运员和质检员;监控的重点是香港官方规定的7种禁用药、37种限量药和口蹄疫、猪肺疫、猪丹毒、禽流感、新城疫等动物疾病。
6.6.6监控方式和程序。开展动物免疫抗体监测和兽药残留监测;实行年审、考核、培训和调整,并逐个建档;建立与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和监控对象连接的电脑网络平台,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动物疫情、用药用料、生产供销等信息;突击检查,随机抽检动物血样、尿样和饲料样品;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确定风险综合指数,采用相应的抽查内容和频率。
6.6.7监控对象自律和责任。注册饲养场建立供港袄食用动物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免疫接种、诊治用药、饲料使用等记录,专人负责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饲料厂购货,严禁使用非备案饲料或添加违禁药物,及时报送动物疫情等信息,按要求做好防疫消毒和动物出场前自检并打好针印;备案饲料厂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手册和规章制度,做好原料购进、添加用药、产品销售等记录,专人负责产品质量检查,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注册中转场落实有关防疫消毒规定,搞好相关场地和运输工具消毒,管好押运员。
6.6.8监控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应急预案程序以及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情况、分析风险、反馈信息,视情况采取书面警告、暂停供货、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等措施。
6.7效果评价
6.7.1疫病下降。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新模式实施五年来,出境口岸动物疾病检出率逐年下降,1998年在深圳出境口岸检出严重动物疾病60批4020头,在1999-2002年的高发病期,分别检出41批3018头、18批597头、10批351头。
6.7.2药残下降。检出禁用药阳性的批次数也逐年降低,1998年10月-12月发现10批阳性,占总批次的4.5‰;1999年全年发现11批,占总批次的0.46‰;2000年和2001年各2批,均占0.8‰;2002年只有1批,占0.08‰;2003年未发现。从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调研情况看,全国注册饲养场不存在使用禁用药问题,2001年湖南省、2002年江西省和2003年湖北省发生的个别禁用药阳性完全属人为破坏所致。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1-9月香港食环署抽检了内地供港活动物24161个样品,其中抽检供港猪21089个尿样,仅发现1批盐酸克伦特罗阳性,未发现其他禁用药阳性;另抽取500份样品检测其他10种限用药,仅发现四环素超标32批、磺胺超标14批,未见其他超标现象。这些明显低于香港食环署同期检测本地禁用药阳性15批、四环素超标55批、磺胺超标44批的结果,况且内地供港量和抽检数远大于香港本地。
6.7.3实践结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新模式的实践和结果以及一些数据和事例充分证明,供港澳食用动物实行启运地口岸检验检疫和出境口岸复检验证的管理体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科学行政原则,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既能发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系统把关作用、保证检验检疫质量、促进外贸出口、维护港澳繁荣和稳定,又能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促进国内动物疫病逐步消灭、减少查验环节和出口企业的负担,新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
参 考 文 献
[1] 叶培根,唐万勇,刘连意,等.规模化猪场卫生消毒技术操作规程.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0,10(33):85~89
[2] 叶培根,唐万勇,刘连意,等.规模化猪场兽医卫生保健措施.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0,10(33):90~96
[3]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编,全国规模化猪场疫病控制与净化第三次研讨会资料专辑,2000年4月
[4] 韩谦,梅景良,王振华,等.规模化猪场寄生虫控制模式的研究.中国兽医杂志,1995,21(11):17~18
[5]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SN/T1252-2003)
1998年以来国家制定的有关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规章
与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停药期规定
原文下载: HACCP在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模式的应用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