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B秘书处 杨铭
国际上一直致力于制订出一套可靠而系统的食品安全保证方法,现在来说大部分均是基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之上。HACCP是一套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具,其目的是评审和控制危害,保证获得特定的食品安全结果。食品业内现有的系统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方案,如ISO9000标准系列,可有效地帮助始终地满足包括安全标准在内的管理标准。这可通过制订和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质量保证方案实现,该方案中安全性和其他质量事宜均得到解决。然而,可以实施上述措施的同时,也可能需要将实施基于HACCP准则的食品安全计划的规定性要求与食品业为实现销售目的而实行的对质量保证计划的选择性采纳区别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很重要的一点是食品业能找到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证明所规定的要求,特别是熟悉对最后产品安全性举足轻重的控制措施。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认可体系(JAS-ANZ)是已经开展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认可的认可组织。它依据ISO/IEC导则62:1996和IAF对ISO/IEC导则62:1996应用指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准则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认可的认可准则。该准则规定了向JAS-ANZ申请认可允许其从事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所必须符合的要求。对准则要求符合性的认可承认认证机构具备实施一致性认证方案所必需的能力和可靠性,因此它将帮助该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为社会所接受。但是该准则不是接受认证机构审核的食品组织必须符合的要求,组织需符合的要求可从相应的认证标准中获得。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认可体系(JAS-ANZ)所颁布的食品安全体系认可准则-“认证机构实施评审和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通用要求”,这些要求是以IAF对ISO/IEC导则62:1996应用指南的形式来进行表述,对主要针对适合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认可的特定条款介绍如下。
定义(1.3条款)
在G1.3.1条款中增加以下两个特定定义:
1、食品安全:按照食品用途准备和/或食用时不会对食用者产生伤害的保证。
2、HACCP:一个规定了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措施的体系。
增加G1.3.2条款内容:
认证机构获得的认可范围是根据产品类型及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要求的标准或法规来进行表述。
增加G1.3.3条款内容:
其他的认可限制也可能适用,如对特定办公区域或地方的限制。
认证机构(2.1条款)
(一)、总则(2.1.1条款)
增加G.2.1.2条款内容:
对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的认证应对该体系符合规定的要求有足够的信心。组织的基于HACCP食品安全体系的符合性认证应证明组织在认证证书规定的领域内业已实施并正在保持一个有效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并且正按照该体系实施其运作程序。
增加G.2.1.5条款内容:
认证机构只可提供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的认证;或者它可提供与基于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适当相关的获认可的产品符合性认证和/或其他获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
(二)、组织(2.1.2条款)
咨询是指以积极的、创造性的方式参与建立拟接受评审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的活动,如:
a) 准备或编制手册、工作手册或程序;
b) 参与有关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或管理体系事务的决策过程;
c) 为最终通过认证对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给予具体建议,如危害识别、关键控制点或控制措施。
认证机构人员(2.2条款)
(一)、总则(2.2.1条款)
G.2.2.4所指的有能力的人员应熟悉现行的管理要求及食品安全事宜并有保持对其理解的措施。
(二)、选择程序(2.2.3条款)
审核员应按照获得认可的注册食品安全审核员的审核员注册计划进行注册,除非认证机构能证明其具备判定食品安全审核员能力的等同程序和规程。
修订G.2.2.10条款内容:
审核组的背景要能确保其成员了解有关他们审核体系的要求。每个审核组应对其审核的各专业范围和行业领域有一定的了解并具有相应的背景知识。审核组应能判定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否能充分满足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标准的要求。
修订G.2.2.11条款内容:
上述条款要求认证机构每次派出的对组织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审核的审核组了解适用于过程和程序的哪些要求对组织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是关键的。如果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未以适当方式处理某个要求而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使产品或服务未满足规定要求,此要求即为关键要求。审核组应具备必要的能力,必要时也包括行业资格证书,以确定该体系能否以可信的方式覆盖这些关键要求,使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保证能满足规定要求。
增加G.2.2.12条款内容:
审核组所需的能力应通过以下内容判定:
(A) 用四位数的ANZSIC(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行业分类,见网址:http://www.jcu.edu.au/office/research_office/Codes/anzic.html)码对认证范围的识别;
(B) 组织生产的产品;
组织采用的工序;
(D) 相关的管理要求;以及
与行业、产品和过程整体相关的典型的危害和关键控制点。
监督和复评程序(3.6条款)
修订G.3.6.4条款内容:
监督的目的是验证获证组织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否持续运行,同时考虑组织运作方面的变化是否对其该体系产生了不利影响,并确定对认证要求的持续符合性。对组织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督应定期进行,通常宜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对于季节性运营的组织应为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监督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体系的保持,即:内部审核(必要时)、管理评审、预防和纠正措施;
认证标志的使用;
顾客投诉;
文件化体系的变更;
变更涉及的区域;
认证标准的选择要素;
适当时,其它选定的区域。
如果已获认证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对其体系作出较大调整或作出其他会影响认证基础的变更,监督活动应遵守特别的规定。
修订G.3.6.11条款内容:
认证机构应根据与组织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的有关事宜调整其监督计划,并向JAS-ANZ解释该计划。
修订G.3.7.6条款内容:
如果组织只有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体系获准认证,认证机构不宜允许在产品上使用认可标志或认证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意味着产品认证,不属于本文件范围。然而,认证机构宜避免不同的符合性认证制度使用相同的标志(如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如机构有不止一种标志也应避免其各种标志含义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