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明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0062)
摘 要 食品包装安全卫生已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对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及包装材料都制定了严格的法规。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设立技术壁垒的新区域。针对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生产及使用现状,检验检疫部门应对出口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出口食品包装的质量。要引导企业按照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建议企业将包装材料安全卫生指标作为HACCP体系的CCP点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包装材料中的物质不会污染出口食品。
关键词 食品包装 化学危害 国外法规要求 CCP 控制措施
食品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对于食品安全确实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般讲,包装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商品、美化商品,使之便于保存、储运和使用。但直接接触食品的内层材料的安全使之不受污染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包装安全卫生已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广泛的重视。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都对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限量标准,并实施了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成为限制进口的新的技术贸易壁垒。近年以来,我国因食品包装安全卫生不符合发达国家的法规标准被禁止进境、退货及销售等情况不断增多,仅2005年1至10月,欧盟向我国通报了54起食品包装安全卫生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食品包装信誉,对扩大食品出口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把好进出口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关对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十分必要。
1、食品包装材料的分类及产生的危害
我们在进出口食品检验过程中,接触到食品包装材料主要分为塑料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容器基复合材料等。根据世界包装组织(WPO)提供的信息,全球包装业营业额已逾5000亿美元,其构成情况为:纸和纸板32%、塑料28%、金属24%、玻璃6%、包装机械5%、其它5%。
1.1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增塑剂、稳定剂、抗氧化剂等助剂,在一定的塑化条件下加工而成。食品包装设计常用的塑料是聚乙稀(PE)、聚酯(PET)和聚氯乙稀(PVC)。
主要危害:树脂本身无毒,但其单体和降解后的产物毒性较大。因为加工过程中加入一些助剂,或非法使用一些助剂(如一些PVC保鲜膜加入DEHA增塑剂),以及加工工艺和生产设备简陋,使塑料树脂中残留单体超量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可对食品造成污染,威胁人体健康。
主要毒性物质:苯被公认为致癌物质,但苯类是树脂材料的良好溶剂,它具有溶解性强,挥发速度快,价格便宜等优点,因此被广泛用于树脂的溶剂。在包装中主要用于复合包装材料粘和剂和塑料印刷油墨的溶剂。由于在复合材料和塑料印刷过程中苯类溶剂挥发不完全,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设备比较简陋时有可能造成苯类物质在包装材料中残留。食品包装设计过程中苯类物质渗透到食品中,会导致食品中含有苯。
双酚A是一种普遍应用在塑料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化学物质,塑料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双酚A在加热后可融入食品中。酚醛树脂和脲醛中甲醛含量较高,塑料食品包装设计中的游离甲醛可融入食品中。
1.2纸制品
用于食品包装设计的主要是草浆和棉浆,
主要危害:
由于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稻草、麦杆中有农药残留,最终导致原纸受到农药的污染;采用回收纸重新造纸,油墨颜料中的铅、镉多氯联苯等有害物质仍残留在纸浆中;在使用漂白剂对纸浆进行漂白时,有些漂白剂具有一定的毒性;纸着色剂中含有荧光染料加工所用的原纸或加工过程不符合要求,造成微生物污染。
主要危害:铅、砷、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致病菌。
1.3金属制品
用于食品包装设计的金属材料有马口铁和铝,在与食品接触的内表面通常会有涂层,以防止食品中的酸性物质及蛋白质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硫对金属的腐蚀。涂层是一种热固性塑料环氧树脂、过氯乙烯涂料、漆酚涂料等。
主要危害:涂料可在各种溶剂中的蒸发残渣、氯乙烯残留、游离酚、游离甲醛、重金属铅等。
1.4玻璃容器
食品包装设计用的玻璃容器是以二氧化硅为主要原料,经高温熔融制成。在制作过程中加入的一些辅料毒性较大。用砷、锑作澄清剂,一些企业为了增加玻璃包装材料的光泽度,加入铅元素。
主要危害:重金属砷、锑、铅等残留。
1.5复合包装袋
是利用各种材料的特性,将不同材质的薄膜经湿法或干法粘和而成。
主要危害: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粘合剂、彩色油墨可产生有毒物质。如:甲苯二铵、蒸发残渣、重金属等。
2、国外食品包装的法规及要求
世界各国对食品包装都有严格的要求,并有一系列法规体系来保证进口食品不受包装材料的污染。
2.1美国的法规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21章(CFR)从第170节至186节,严格规定了食品的包装。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的测试。化学成分组成:包装使用的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必须遵照法规要求的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
迁移测试: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料的必选测试。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FDA的严格测试。而确保该包装材料满足FDA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
2.2欧盟的法规及要求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 年代中期,现行的法规是欧盟2004年11月13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4,该法规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该指令的实施,不但会影响到我国对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出口,而且会因相应的包装材料问题对我国输欧食品的出口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EC No.1935/2004 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
该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该法规对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制订了特殊要求: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但条件是其变化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共同体规定时,其变化应符合各成员国有关食品的规定。②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补充规则尚未通过时,有意识地掺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释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其许可和使用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以及本法规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的变化,譬如掩饰食品的酸败,这可能误导消费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⑤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便消费者能辨别其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说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规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新法规对标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因此也是值得国内相关方面关注的内容。
2.3日本法规及要求
日本早在1947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就提到了食品接触材料的问题。同之前的一个法规规定的一样,日本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Labor,and Welfare)颁布了食品包装的标准。目前,针对一系列特殊的塑料包装材料、软包装胶粘剂和树脂等的应用,日本厚生劳动省已经推 出了一些法规标准。
一家名为“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胶协会(JHOSPA)”的工业社团早在1973年首次发布了非官方性的材料使用指南,这些标准是在此基础上补充发展而来的。JHOSPA发布的指南,涉及了聚烯烃和其它聚合物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与美国的FDA法规有些共通之处。这个指南是 非强制性的,但是,日本的公司都知道并遵守这个指南。
任何个人或公司想将包装材料出口到日本,都必须通知日本厚生劳动省。另外,除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等的食品安全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变化之中。
3、我国食品包装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今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生产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看,形势不容乐观。一是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比较薄弱;二是一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不高,产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三是一些出口食品企业只注重所生产食品的安全质量,不注重所使用包装的安全质量,对采购的食品包装质量把关不严;四是一些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企业,在贸易合同中不规定货物的安全、卫生指标,有的甚至隐瞒货物实际用途,以此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目前,虽然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包装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等进行了规定,但在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方面,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体系。在技术标准方面,一些食品包装安全、卫生标准老化,不能有效适应国外市场需求;一些检测方法标准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标准亟待制订。
4、我国出口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控制措施
作为检验检疫部门要把住进出口食品的安全质量关同时,又要对食品包装材料可能对产品产生的污染进行危害分析,防止包装材料的化学物质污染食品。
4.1强化源头管理,确保进出口包装材料的安全质量
要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模式,从源头上控制进出口食品包装质量。
4.2加强生产监管,确保进出口包装材料的安全质量
要对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管理,要从生产企业抓起,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无毒无害;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按照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使用包装的核查验证,发现问题应及时抽样检测,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盛装食品出口。
4.3加强CCP点控制,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
对出口食品企业建立的HACCP体系,应将包装材料的控制作为CCP点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包装材料中的化学物质不会污染产品。
作者简历
赵志明 男 理学硕士
吉林检验检疫局 食品检验监督处 副处长
多年来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及HACCP体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