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仁科1,刘鑫1,赵鹏1,王雪红2
(1 莱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烟台 261400,;2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 青岛 266002)
摘要:食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况不仅使得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心缺失,使得优质产品丧失竞争力,而且增加了监管难度和应对的滞后性,不利于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本文介绍了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对食品信息公开的规定,并提出了对国内食品信息不对称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FSMA;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
1. 国内食品信息不对称现象问题分析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原因主要有信息的未知性、消费者的知识限制、获悉信息成本以及生产者对信息的垄断。现在国内食品产业链环节过多,不同环节权益分配不均,且食品生产本身具有的生产流通过度分散,这些都加剧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现象。
目前国内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生产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食品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有着相对完整的信息,但是他们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规避风险,通常对产品的正面信息进行公开,而对负面的信息进行保密。食品产业链涉及组织机构过多,从农户开始,经过专业合作组织购销、食品加工、批发、零售,最终到达消费者,此过程中农户对种植、养殖过程使用的农兽药信息未完全公开,生产加工对致病菌、添加剂信息未全部公开,批发、零售商对运输过程、储运过程是否安全未全部公开,如此下来,累积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严重。消费者虽然倾向于购买安全的食品,但是缺乏甄别安全食品的信息和能力,生产者也难以打造品牌效应,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使得生产企业缺乏优质产品研发的动力,损害社会生产效率。
(2)生产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管理者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建立了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体系,对企业进行例行监测和监控,对违规企业采取惩罚措施。但是生产者为了避免监管部门的惩治,对企业不利的信息采取隐瞒的趋向性较强,而监管部门受制于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监管监测工作无法实现全过程、全时化。监管对象的覆盖范围也是一个重点问题,我国目前食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很低,小农户、小作坊、小商贩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所占比重很高,而且生产灵活,隐蔽性强,即使被查处损失也不大,这些都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生产者即难以从提高产品质量上获得明显的收益,也不会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而受到惩罚,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破坏了食品安全社会环境。
(3)管理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政府公开信息对信息的沟通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重视程度不够,消费者缺乏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意识。在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从监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中获得有用的信息,对政府公开信息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无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此外,政府信息的公开也面临着保密和成本的压力,对于一些食品安全信息迫于行政要求不得公开,还有就是成本的原因,包括规范数据格式,构建公布平台,对信息的结果工作等。管理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会使得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急剧下降,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管理者无法得到消费者的理解和配合。
2. FSMA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规定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信息最为公开、最为透明的国家,其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制度执行有效的预防和应对了食品安全事件,而且其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到了削弱,赢得了美国民众的高度信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简称美国FDA)成为最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1年签署《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简称FSMA),该法案扩大了FDA对国内外食品的全面预防监管权力。其中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注册管理,注册频率提高到2年一次,同时加大FDA对国内外食品企业的检查频率,要求输美高风险产品随附进口证明,这些规定都扩大了FDA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并且随时更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互联网是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常规渠道,FSMA将网络确定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根据FSMA第110节规定须建立一个用来识别风险和从外国政府、各州、当地、民族政府、其它联邦机构、食品产业、实验室、实验室网络和消费者等多种渠道收集数据的信息技术系统。通过此条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官方检测实验室都成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美国FDA 通过其官网(www.fda.gov)定期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新闻、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件通报、食品安全知识等,形成了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
FSMA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公开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FSMA第 101 节规定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FSMA第301至305节规定进口食品工厂及进口代理商也应该遵循信息公开法律相关规定。美国 FDA 还要求所有食品企业,包括畜牧场、农场、食品制造企业必须建立和保持食品生产记录,以便查阅及必要时公开这些信息。
FSMA第 102 节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向FDA登记注册,并且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有效地促进了食品经营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用法律的形式将食品经营者纳入到必须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主体中,有效地防范了食品经营者隐匿食品安全信息,同时也能在发生食品召回事件时,及时准确地找到事故主体,提高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效率。
FSMA第 104 节对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作了专门要求。该法规规定了FDA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食品风险评估、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研究、食品良好操作规范以及其他对公众有帮助的指导性文件。
FSMA第 103 节规定了食品包装和标签上应该公开的信息,也规定了网络销售时应公开的信息。同时根据《美国食品标签指南》的规定,食品标签是一种应该包括食品生产者、包装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进口食品,还需在销售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地方加注原产国),食品的配料名单、营养成分标签以及任何其要求的致敏源标签,并且要求尽可能以日常用语取代行业术语,以便消费者更为便利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3. 国内食品信息不对称的应对与建议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完善的食品法律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立法机制。
首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法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是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前提条件。立法机关应该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和义务,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政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布。国家应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以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为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数据支撑和理论基础。
再次,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现在各部门都有着自己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但是不同部门间沟通不足,且信息多采集于网络,时效性不强。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让消费者能第一时间获得准确有效的信息,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及时发布权威的信息。
最后,扩大公众参与食品信息公开的参与程度。政府除了定期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外,还应该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沟通不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