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检查时间、地点的填写要准确、规范
1. 填写检查的时间。从开始到结束,要求精准到分钟,这一点一直有要求。但实际填写时,有的办案人员图省事,往往只填写年月日,不填写小时和分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给出的固定格式精确到分钟,建议办案人员在制作本文书时,按照文书规范填写完整。
2. 填写检查的地点。按照行政区划写明检查场所所在市(区)、镇、村和具体门牌号码;没有门牌号码应按照方位、距离将其与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描述清楚,可同时拍照、摄像作为印证。
二、执法人员、当事人信息填写要完整、详细
应按照《格式范本》列举的内容逐项填写,不漏项;在填写当事人信息时,注意按照《使用指南》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类别填写。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记录和证据保存
注意记录当事人不到场或拒绝到场的情况,特别要保存通知当事人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邀请见证人等方式记载执法人员的通知情况。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四、记录“现场情况”
记录“现场情况”要全面、完整。内容包括现场位置概况,物品情况,现场人员、证据、检查情况等。从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现场查看、清点的情况,以及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质量状况,都要逐一记载;被检查场所内人员与该场所的关系、在场活动情况、检查中的行为表现,现场收集书证、物证,进行拍照、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予以交代。
五、现场笔录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 注意笔录用语规范。现场笔录反映的现场所见应客观真实,不加评论。避免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描述物品数量要准确、规范,不应出现“大约”“大概”“估计有”或“多”“余”“左右”等模糊词语,也不要使用方言。
2. 对现场物品状态的记录应精细、准确。笔录中记录的物证和拍照物品所在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记等要一致,使现场笔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物证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链。
3. 避免混同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不是询问笔录,除了程序要求的回避、告知内容外,不要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不要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如果必要可以另行制作询问笔录。
4. 注意舍弃无关信息。除在现场相关人员的言辞以外,不要记录现场无关人员和无法确认身份人员的言语,疑似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若没有其签字,其言语也不要记入现场笔录,否则会因为这些人没有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无法找寻等原因,让整个现场笔录的证明力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去证据效力。
5. 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6. 笔录是对现场检查情况的真实记载,必须当场制作,不能检查后补填。
举例 :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粮丰路北头、北环路南侧,为三层楼结构,一层为食品超市,除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姓名略去)外,还有该店老板陈某在场。执法人员在对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冰糖姜片”“伊高棉花糖”等食品已过期,遂对过期食品进行没收、销毁。
评析:
1. 笔录中缺少经营场所概貌,以及被检查食品的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证明作用欠佳。
2. 现场笔录应客观真实,避免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先入为主的评论。该笔录中“已过期”属于带有判断性的语言,不妥。
3. 没收、销毁属于行政处理措施。采取该行政处理措施应在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认定、给予行政处罚后,而非问题发现、调查确证环节。在现场检查中采取上述措施涉嫌程序违法。
4. 从笔录可以看出此案涉及经营过期食品,如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包装拍照取证并记录在现场笔录中,则能更好地还原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