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样品加标回收
如何进行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一般情况下规定:
a. 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b. 当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小于方法检出限时,以检出限的量作为待测物质的含量加标;
c. 一般加标量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d. 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e. 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计算方法及数学表达式
1、理论公式使用的前提条件
2、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
影响加标回收率值的因素
加标回收测定结果判断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