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验技术 » 食品采样技术 » 正文

答复:农产品抽检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关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4
核心提示: 特别提示: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
 特别提示: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农产品抽检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关问题

留言日期:2022-08-30

 

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进行一年多次的农产品抽检,对于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售卖的农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区局法制科则是要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起罚就是五万元。

 

对于香蕉、豇豆,只进货不到四十斤,甚至只有十斤的商户,处以五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当?

 

后法制科考虑到处罚过重的情况,要求想办法找减轻情节,但即便减轻,也无法做到五万元减到五千元的情况。

 

现向总局领导咨询,对于个体户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是否只能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区局法制科答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适用生产企业和农村合作专业社之类的,个体户不适用该法,应该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若真如此,同样的违法行为,作为个体户的处罚力度为五万以上,而合作社等所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经营主体起罚则是二千元,此处罚区间是否合理?

 

且对于法律位阶问题,显然法律高于办法,如果主体适格,处罚适度,是否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9-02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编辑:songjiajie2010

 
分享:
[ 网刊订阅 ]  [ 检验技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检验技术
点击排行
检验技术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0.9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