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逐年加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在具体中什么是进货查验等义务?不是太清晰,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是否是具备: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两个条件即可免责;还是必须具备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三个条件。请总局的领导给予解惑。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检,销售者必须具备以上条件方可免责。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