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检出12批次不合格食品。 8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长治市上党区家万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辣椒,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平陆县圣人涧镇鑫乐福商店销售的香蕉,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黎城县鸿运酒楼使用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相关规定;长治市潞州区大永发便民超市销售的豆王,其中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襄汾县尧星商贸新城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其中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襄汾县新城战伟冷鲜肉店销售的羊肉,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销售的精品生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辣椒、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噻虫嗪是一种全新结构的第二代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用于叶面喷雾及土壤灌根处理,其施药后迅速被内吸,并传导到植株各部位,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有良好的防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香蕉中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香蕉中吡虫啉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山西芳润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峗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西卫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冲调型油茶(卫嫂油茶),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此外,还有2批次食品分别检出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问题,具体为忻州市忻府区晋茂商行销售的、标称山西益生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米陈醋(酿造食醋),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NY/T 392-2013《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山西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壶老酒,其中酒精度(20℃)不符合标签明示要求。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导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