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单填写:
1. 抽样单编号:抽样单位内部对所采集样品的编号,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规则》编制编写,一个样品所对应的编号具有唯一性。
2. “任务来源”要求填写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称。例: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 “任务类别”: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选择,仅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抽取时选择风险监测,其他选择监督抽检。抽样计划中既含有监督抽检项目又含有风险检测项目的样品需要同时勾选。抽样大平台上面选择“抽检监测”。
4. “被抽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号”应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5. “区域类型”在“城镇、乡村、景点”中选择,其中:“城市”为县中心城区及县级市以上的城(市)区域范围,“乡镇”为城(市)区域以外范围,“景点”为旅游景点范围,选择“景点”时,应同时选择“城市”或“乡镇”。
6. 许可证书类型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证书实际类型进行填写。
7. “联系人”、“电话”、“传真”应根据此次被抽单位负责抽样的人员提供的信息如实填写。
8. “年销售额”只在生产环节抽样时,填写此次抽样样品品种的销售额。
9. “抽样地点”:根据抽样现场的真实抽样地点如实选择打勾即可。当单位类型为“生产”时,在“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已检区)”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流通”时,在“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网购、其他”中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餐饮”时,在“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中选择其一,当选择“餐馆”时还要在“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进行选择,当选择“食堂”时还要在“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进行选择。
10. “样品来源、样品属性、样品类型”根据实际所抽样品,在框内打勾即可。样品来源是指对被抽样单位而言的样品来源,例如商场销售的产品应选择“外购”;企业加工食品、餐饮环境自制的食品应选择“加工/自制”,餐饮环境的原料等,应选择“外购”。
11. “样品名称”:应根据所抽样品标签标示如实填写,但要注意既可以体现出产品的真实属性,又要能体现出产品的唯一性(口味、商标名称等。)若产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能反映样品的真实属性,应添加括号注明食品的“标注名称或真实属性名称”。若所抽样品的产品展示面(正面)有样品名称,与产品标签所示“产品名称”不一致时,应以产品标签所示“样品名称为主。
12. “商标”:应根据所抽样品标签标示的商标如实填写,需产品上注明的商标“TM”(声明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商标)标志,文字说明的商标,否则可视为没有标注商标,填写“无”或“/”。有多个商标的可选择一个主要的商标填写(知名、位置显著的优先),有些商标属于图形模样的应填写“图形商标”,若既有文字又有图形,则填写“XXX及图形商标”,商标若为繁体字,填写时也应写繁体字。
13. “规格型号”:根据所抽样品标签标示如实填写,应注意量词使用的合理准确,并与样品标示信息中提到的量词保持一致。如500ml/瓶,125克/盒,10*45g/袋,5kg/袋等等。
14.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对预包装食品按照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如实填写,格式遵照样品标示,部分产品标注限用日期的应如实填写“xxxx.xx.xx日期前饮用最佳”等。散装样品按进货单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餐饮自制食品或现场制售的食品按实际加工日期填写,餐饮环节抽取的食用农产品等,按购进日期填写。
15. “样品批号”:根据样品标注如实填写,样品标示未提及“批号”的视为“无”。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有时存在批号中几位每个产品都不同的,批号中插入生产序号,或者插入详细的生产时间时分秒,每个产品都不同,可填写“/”。
16. “保质期”:应按照所抽样品标签标示的如实填写,部分产品根据储存条件或季节不同保质期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填写完整。
17. “质量等级”:应根据所抽样品标签标示的如实填写,在流通环节抽样时产品标签未明确标注质量等级的,建议填写“/”,部分产品在执行标准后标示“一级”等质量等级内容的应如实填写,在生产环节抽样时,若产品标签未明确标明质量等级,但执行标准又涉及质量等级的应跟企业人员确定产品的质量等级,并备注“产品质量等级由企业提供确认”。
18. “执行标准/技术文件”:根据所抽样品标签标示如实填写,标示执行标准若带有年号的也应一起写进去,不可省略,若未标注年号的则不用自行添加。
19. “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根据所抽样品标签标示或经核实无误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如实填写。
20. “单价”:应根据实际样品包装销售价格或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销售价格如实填写,在生产环节抽样时应填写所抽样品的出厂价。
21. “是否出口”: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即可。所指出口是指同一批次产品即在国内销售,又有部分用于出口。同一批次产品全部用于出口不予抽样。
22. “抽样基数/批量、抽样数量(含备样数量)、备样数量”:按照相应产品的抽样检验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数量抽样并据实填写,数量的单位应与规格型号中的单位一致。在流通环节抽样时,不填批量,只填基数。“规格型号”、“基数”、“批量”、“抽样数量(含备样数量)、“备样数量”、“单价”等信息栏的填写,一定要注意各种数量的逻辑关系和量词的统一。
23. “标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根据实际样品标签标示如实填写。对无明确标明的内容,填写“/”,不留空白。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也需要填写,可将委托方信息写到备注。
24. “样品形态、包装分类、(标称)样品的储存条件、抽样方式、抽样样品包装”: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即可。“(标称)样品储存条件”,对于预包装食品,按照产品标签标示如实填写即可,对食用农产品、餐饮加工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则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填写。
25. “寄、送样品截止日期”: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内送至承检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填写。“寄送样品地址”,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承检机构的,填写“/”,寄送样品的,需填写样品接受单位和地址。
26. “抽样单位信息”:抽样人员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信息填写。
27.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或采集的信息,如“产品类型”、“加工工艺”等抽样产品标准中涉及且又必要的技术信息,具体可参照各类食品抽样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其他一些需要填写的说明都可在此填写。
28. 抽样人员签名必须要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须有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的单位名称与所填写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对无法提供相应印章的可加按指模确认。
29. 抽样单的填写应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复写应基本清楚。如确有需要修改的必须用“杠改”加有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方式进行修改确认,原则上如果一份抽样单的杠改在三处以上时应重新填写。
二.产品分类
三.抽样量(国抽细则)
四.抽样过程影像资料
五.封样
抽样单填写常见错误
1. 字迹潦草,难以辨认;
2. 字写错、漏写;
3. 任务类别要未分清楚“抽检监测”和“监督抽检”;
4. 样品来源本应是“外购”经常写成“加工/自制”;
5. 样品名称未体现该样品属性;
6. 生产日期与产品外包装不一致;
7. 食品分类经常写错。如:该样品的执行标准为调和油的执行标准,且该样品的外包装明确指出此样品为调和油,但是抽样时依然将此样品划分为“芝麻油”;
8. 样品商标有些存在争议;
9. 规格型号偶尔会忘记写“/袋(瓶)”;
10. 生产日期有错误,导致样品拒收;
11. 条形码与样品外包装不一致;
12. 抽样时样品储存条件应该选“冷藏”,但是在纸质版抽样单里被改为“2-6℃冷藏”,国抽平台上只能选择“常温”、“冷藏”、“避光”、“冷冻”、“密闭”、“其他”;
13. 标示企业名称和企业地址写错;
14. 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样品外包装不一致导致样品作废;
15. 企业电话写成传真;
16. 出品商是否为委托生产企业需要与出品商确认;
17. 封条中的抽样单编号多写或者漏写,抽样日期写错;
18. 样品外包装上的保质期为“二年”但是纸质版抽样单和国抽平台上写的是“两年”;
19.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不能体现“生产”、“制造”、“分装”字样;
20. 抽到的样品执行标准为企标时,并没有向厂家要企标;
21. 抽检样品量不够,不符合国抽细则;
22. 部分抽样单上的抽样人是一个签字。应该是两个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