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40期(总第438期)通告,检出24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有7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安丘市茗安茶庄销售的标称为安丘市展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潍坊市依美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城顶山山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3/8/27,规格型号:18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佳乐家社区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济南绿之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凤爪(生产日期/批号:2023/7/20,规格型号:300克/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津县聚朋友烧烤店使用的来自乐陵市益民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酱卤肉制品产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长期食用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饮用纯净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结果均为不得检出。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博山店销售的大虾(海水虾),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沂南县东华早餐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饶县花官镇优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生产日期/批号:2023/8/6,规格型号:60克/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枣庄市市中区纯香豆制品店销售的来自枣庄市中区王辉豆制品加工坊生产的豆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钾明矾、铵明矾)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按标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过量摄入铝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明矾(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可以在油条等油炸面制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但其铝(Al)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豆类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l计)为100mg/kg。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二氧化硫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在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及其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加工食用菌和藻类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