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检出不合格食品10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 其中,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宁波市江北冯洪第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农合联之江壹号农贸市场永涛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舟山市普陀区东河市场金海尧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艮塔东路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温州市鹿城区欧润达超市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南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婺城区诗进蔬菜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海市花岙农贸市场敖美裙摊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象山县丹西街道中心菜市场徐建摊位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养殖户允许使用恩诺沙星,养殖黄鳝、鳊鱼中恩诺沙星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 噻虫胺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 间传导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豇豆中噻虫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双翅目昆虫病虫害防治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豇豆中灭蝇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虫啉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为苍南县质惠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猪油渣,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糖精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糖精钠在肉制品中不得使用;肉制品中糖精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从而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