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里摆放着各种各样的食用农产品,从蔬菜水果,到五谷杂粮,再到各种肉类、鱼类、蛋类等,这些都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和质量。
那么,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哪些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呢?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办法》第四十九条)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二、哪些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办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2023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希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环境。
81号令来了!带有泥沙的蔬菜水果是否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二
编者按: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销售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一、哪些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可挑选的蔬菜水果带泥带沙不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国家对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主体责任,让我们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的健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