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标示
检测室的样品应按状态存放,样品状态可分为“待检”、“在检”、“检毕”,检毕”样品应及时清理,不允许出现样品堆积现象。
取样方法
一、进厂原料取样对进厂原料按批( 或件数)取样。若设进厂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取样量随机取样;当n> 300时,按取样量随机取样。
二、对中间体(半成品)按批(包装单位:桶、锅等)取样。若设总包装单位为n,则当n≤3时,按包装单位取样;当3<n≤300时,按取样量随机取样;当n> 300时,按取样量随机取样。
三、对成品按批取样。若设总件数(包装单位:箱、袋、盒、筒等)为n,则当n≤3时,逐件取样;当3<n≤300时,按取样量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取样量随机取样。
固体样品应自每批样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由质监员按《请验单》准备取样容器,按取样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原辅料及成品样品应分做2份(分别供检验及留样用)每份样品标签上均应填写品名、规格、批
号、取样人姓名、日期、用途(检验或留样)取样后填写《取样记录》,将样品一份供检验用,将样品和《检验委托单》交于化验主管;另一份留样保存,储存于
留样室。
一般留样产品的留样量为全检量的3~5倍。某一品种需选择重点观察的批次,其留样量因品种的类别而定,每批留样量一般为正常检验量的10倍,分装成不少于10个包装。
重点留样产品一般每季留一批。每批留样量一般为正常检验量的10--15倍,分装保存。
原辅料留样量为全检量的3~5倍,有机溶媒及酸碱等品种不留样。
留样产品观察至有效期后一年。至有效期后一年的产品可进行处理。
保存期满的样品,由留样人员填写清单,报技术系统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