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5、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6、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
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9、排放口标志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
1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具体要求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4、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厂内最长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环保厅申请。
7、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11、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防风防雨防渗防盗。危废暂存间地面须硬化处理,并涂至少2mm厚环氧树脂,以防渗漏和腐蚀。存放液体性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需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以收集渗滤液,防止外溢流失。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1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13、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14、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5、危险废物贮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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