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甚至技术中心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处分。
六、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
(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三)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一)检测人员没要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三)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
(四)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
(六) 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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