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合集】2022年全国两会食品行业关注热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8
核心提示:近日,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食品行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一、昆虫学家政协委员提案把食用昆虫加入国人食品目录
 近日,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食品行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一、昆虫学家政协委员提案“把食用昆虫加入国人食品目录清单”,这是个很有建设性的提议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估计,现在地球上大约还有25亿人会把虫当作食物,主要是在非洲和亚洲。对于其中的10亿贫困人口,虫更是重要的蛋白质来源。不过很多都是抓野生的虫来吃,而FAO则积极推广养殖。

各种养殖都是把饲料转化为蛋白质等人类食物的途径。跟传统的养殖业相比,养虫的资源转化率要高得多。比如蟋蟀,生产同样多的蛋白质所需要的食物,比牛少6倍,比绵羊少3倍,比猪和鸡少2倍。迄今为止,昆虫养殖还不需要抗生素。虽然没有它们排放温室气体的数据,不过吃的少,大概放得也就不会多。比如只知道白蚁等少数几种昆虫会释放甲烷气体。而且,有的虫还可以在有机废物上养殖。这样,相比于传统的畜牧业,通过养虫来生产蛋白质,对于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和“低碳减排”,就是很大的贡献。

不同的虫营养组成各不相同。中国林业科学院曾经统计过百余种昆虫的营养成分,结论是不同昆虫的蛋白质含量在20~70%之间,脂肪含量在10~50%之间。而FAO发布的报告中指出:昆虫的蛋白质含量与品质与传统的肉相当,而膳食纤维含量比传统的肉高,而与谷物相当;一般而言,铁、钙、B族维生素含量比较丰富。在FAO的另一份文件中举过毛毛虫的例子:蛋白质可以占到干重的53%,而脂肪则只有15%。这个比例比一般的牛肉猪肉还要更好一些。

在安全方面,目前主要担心的是过敏。迄今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种虫的致敏情况作出评估。关于农药和抗生素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不突出,或者说跟传统的养殖业相比,还不能算是问题。

FAO推广了很多年养虫吃虫,但成效并不大。在中国,油炸昆虫基本上还是当做一种风味小吃存在,接受的人还是有限的。它们甚至不大可能达到小龙虾的流行程度。

在中国,养虫的产业已经发展了很多年,也有一定的规模,但主要还是作为铲除垃圾的处理手段,养出来的虫基本上只能作为饲料。但作为饲料,其成本又难以与其他原料(比如豆粕)竞争,也就大大限制了它的发展。

在国外,比如美国和加拿大,则是把“养虫—加工—食用”作为一种产业链在发展。

直接把虫加工好了作为零食,也还是有人能够接受的。

更多的,则是把虫加工成粉。

粉可以作为冲调饮料(比如代餐粉、营养粉)来直接食用。

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其他食品,比如烤成曲奇。

其实,各种烘焙产品中都可以加入。

做成营养棒也很适合。

对于西方人来说,汉堡总是最值得开发应用的领域。当然,对于直接放入虫的汉堡,多数人吃起来也还是需要一定勇气的。


做成“汉堡肉饼”也就没有问题了。

能够做成肉饼,自然也就能做成丸子。

作为一种粉状原料,加入面粉做成意面,就可以成为“主食”了,跟传统的意面相比营养价值提高了许多。

要把它作为常规食品原料,是否存在安全性的问题呢?

从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一些科研机构发表的信息来看,捕获或者养殖的各种虫,细菌和病毒的风险并不比其他的食材更高。不管是直接食用,还是经过现代食品加工作为原料,病毒和细菌的风险都可以很好地掌控和规避。

不过作为一类非常规的食材,蛋白质含量又很高,可能会导致一部分人过敏。不过,这其实跟坚果、牛奶、鸡蛋、花生、海产品等过敏原食物,也是类似的情况。在食用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充分地告知消费者,让初次食用的人保持警惕。

如果中国把昆虫作为了“新资源食品”,凭着中国食品的巨大市场,这很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投资风口”和“大健康赛道”,引来无数资本进入。

二、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为促进餐饮行业向好发展建言
餐饮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科学精准实行“三专”防控

2021年2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制定了本地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措施。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以下问题:

1. 大多数餐饮企业现有硬件条件难以达到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要求。大部分餐饮企业尤其是中小微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通常只在厨房区域放置冰箱冰柜,有条件的品牌餐饮门店可能设有小型冷库,但通向库房的通道一般只有一条,实现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存在较大困难。

2. 大多数餐饮企业难以做到进口冷链食品“专区售卖”。餐饮业是向消费者提供即时加工制作后食品的行业,烹饪过程复杂多样。例如,一份盖浇饭只有浇头里的牛肉是进口冷链食品,其他原料辅料都是非进口冷链食品,很难做到“专区售卖”。

3.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专区存放”层层加码。有的要求在进口冷链食品存放区进行“物理隔离”(安装隔板、隔墙、隔架等);有的要求与非进口冷链食品保持一米甚至两米以上的距离;还有的直接要求专库存放,否则不许使用等。

当前,受国内疫情反复和汛情等多重因素影响,餐饮业发展依然困难重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不断加码,造成很多餐饮企业不能正常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产业链上游原料(特别是肉类)采购成本也因此大幅上涨,还有些本已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冷链食品,由于餐饮企业不能达到“三专”管理要求而不能使用,导致过期报废,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使得本已陷入困境的餐饮企业更是雪上加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违法了《反食品浪费法》。

洪明基委员表示,餐饮业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使用进口冷链食品方面有着本质区别,风险等级也显著不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直接将进口冷链食品销售给消费者,而餐饮企业是将进口冷链食品作为原材料,经过烹饪加工后再售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做好科学精准防控,防止“一刀切”,对保护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大意义。

洪明基委员建议,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出台补充指导意见:通过风险等级分级监管,把“餐饮企业仅将进口冷链食品用于制作食物的原料,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列为低风险情形。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低风险情形下,冷链食品可正常进入生产经营和消费环节。

出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质量问题纠纷调解指导规范

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此条款增加最低惩罚赔偿金一千元的规定,不仅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不过,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以下问题:

规范管理的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严格管控食品品质,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如食物中发现头发等异物、禽肉上残留有羽毛、蔬菜中有小虫子等。在“千元赔偿”条款实施前,如果发生一般的食品质量问题纠纷,商家或退或换或免单,通常都比较容易达成与顾客的和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在网上出现很多关于餐饮食品质量问题纠纷的指南指导,纷纷指出:如在食物中发现头发等异物、禽肉上残留有羽毛、蔬菜中有小虫子等,依据《食品安全法》商家应该赔偿顾客一千元。在网上这种教唆下,如果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纠纷,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意愿变得非常强烈,千元索赔已经成为常态。一旦无法获得预期赔偿,很多当事人会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拨打政府热线,把相关信息发到网上,不断向商家施压。品牌连锁餐饮企业,遇到上述情况困扰最为常见。规模达到百家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一年可遇到几十起一般食品质量问题索赔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更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及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甚至司法部门普遍认为其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业。发现一根头发就能获得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赔偿,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经济景气不佳时,超常索赔纠纷明显变多,2021年媒体就报道了多起以发现食品异物为名敲诈勒索餐饮企业的犯罪案件。实际情况中,餐饮企业很难分辨出哪些是真正的消费者投诉,哪些是职业索赔人心怀不轨敲诈勒索。对堂食的投诉,企业尚可以通过加密安装监控摄像来加以辨别,但如果外卖餐品出现异物,企业就很难鉴别判断。随着外卖业务占营收比重不断提高,外卖餐品越来越成为超常索赔的重灾区。

洪明基委员表示,超常索赔、恶意勒索不仅破坏了营商环境,扭曲了商家和顾客的关系,加重了餐饮企业经营困难,毒化了社会风气,也无端加重了政府执法部门甚至是司法系统的负担。

洪明基委员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出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质量问题纠纷调解指导规范》,对索赔金额进行具体限定,如最高不超过“食品本身价格的三至五倍”。当前疫情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经济压力加大,消费驱动作用日趋重要。餐饮企业一般食品质量问题纠纷调解指导法规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餐饮业继续发挥“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重要作用,还有助于树立社会良好风气、杜绝敲诈勒索、遏制职业索赔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自媒体发布食品安全相关报道

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媒体、广大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有了非常大的提升,形成了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但是,近些年一些自媒体账号,以民间“3·15”名义,采取到餐饮企业“卧底”方式,向社会发布未经证实的食品安全信息误导公众,对企业声誉、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行业形象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信心造成了伤害。

自媒体发布未经证实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专业性存疑:1.“卧底”拍摄后公布的视频是否经过拼接剪辑,是否断章取义,客观性和真实性存疑;2.专业性存疑。如,把企业内定的原料使用期误解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质期,并进行拍摄发布;3.“卧底”拍摄和发布的过程未有监管,其目的和动机存疑。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供社会各界反映或者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正当渠道。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调查处理以及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洪明基委员表示,受国内疫情反复和汛情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餐饮行业发展仍困难重重。餐饮企业在巨大的压力下,迎难而上,积极创新,促进消费增长,加强经济内循环;响应国家”六稳“的号召,确保员工就业,保护民生,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人民日报在今年2月初指出,要千方百计保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头部账号“具有媒体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互联网络理性发声。不应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而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经过剪辑拼凑的视频,引发公众对食品行业恐慌,对监管履职公信力质疑,损害来之不易的国家食品安全形象。

洪明基委员建议:

1.加强学习、贯彻《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把控监管的科学性,并向社会大众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科普。

2.加强媒体监管和规范,尤其是网络媒体监管,按照2020年3月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执行。

3.科学对待舆情曝光事件,避免舆情牵着监管的”鼻子走“。在公布处罚案例时表述应清晰准确、于法有依,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后续执行,有利于正确引导媒体、消费者等公众的认知,有利于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准确整改。

三、全国政协委员孙宝国:以科技创新赋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后疫情时代,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科技创新在乡村振兴、“健康中国”行动、粮食安全等方面举足轻重,下一步如何发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孙宝国带来《关于后疫情时代全面提升食品产业与科技战略地位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建议提升食品产业与食品科技的战略地位,培育食品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与发展动能等。

孙宝国校长认为,进入后疫情时代,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科技创新承担着比以往更加重大的使命。目前行业还有很多要重点攻关的课题,需要从产业与科技的角度去突破。例如我国食品产业与农业产值比仅为1.2:1,相比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11.7:1),仍存在较大差距。

孙宝国校长强调,食品产业在国家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不止是体现在其自身的产值,作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不仅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成功的方案,也在疫情期间,凸显了应急、救灾的功能,成为中国工业经济在突变环境中持续发展的稳定器。2020年中国食品产业以占全国工业5.3%的资产,创造了7.8%的营业收入,完成了9.6%的利润总额,同时也为“六稳”“六保”工作的持续推进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食品产业将在加快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与助力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食品科技将在提升国民营养与健康水平,引领世界食品科技发展潮流中勇立潮头。为此,孙宝国校长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升食品产业与食品科技的战略地位,研究实施“藏粮于食品”系统工程。明确食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与布局,推动我国食品产业创新驱动与高质量发展,实现“四大安全”的保障功能,即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粮食安全”、确保民生刚需的“食品安全”、在特殊条件下释放强大产能的“供应链安全”、在慢病高发态势下的“营养安全”。

第二,树立食品产业与农业同等重要的面向未来的发展定位。以农业生产为根、以食品产业的发展为干,不仅要成为农业大国,更要成为食品加工的强国,因此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对食品科技创新的投入与支撑,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以“健康中国”为契机,强化食品科技与营养健康的正确科学观、价值观。避免人们形成过度、主观、非理性认知,否则将对产业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四,培育食品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与发展动能。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食品科技界共同打造具有公益性、生态性特征的“双创”平台,加快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始性创新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实现传统食品、传统餐饮的工业化、标准化。

四、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教授、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科学家陈瑞爱

推动农产品预制菜新业态发展,构建中国食品产业链的建议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教授、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科学家陈瑞爱关注预制菜,提出要推动农产品预制菜新业态发展,构建中国食品产业链的建议。

陈瑞爱表示,农产品预制菜产业的中央厨房一头链接产地田头,一头链接市场餐桌,其工厂化、标准化、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闭环有利于安全质量的管控。预制菜产业是促进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也是释放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效应、推动“菜篮子”提质升级的有力抓手,有助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将成为民生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现代农业食品产业集群的坚实基础。

陈瑞爱建议,出台预制菜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利用广东资源和市场双重优势建设国家级预制菜产业园,还要提高准入标准,构建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五、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院长蒋小松

科学规范功能性农产品产业发展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院长蒋小松建议,要科学规范功能性农产品产业发展,主要在制定分类名称,鼓励工业化研发,成立专门机构并制定行业规范,规范宣传等。

蒋小松建议,一是科学统一制定不同的功能性农产品的分类名称,如保健农产品、可生食农产品、饮料型农产品等,并在相关政府文件中准确表述,市场上的功能性农产品要明确标识其分类名称,避免误导农民和消费者。

二是鼓励功能性保健农产品工业化研发。对于具备确定性保健功能、已知有效成分的农产品,应鼓励应加大特定有效成分萃取技术研发力度,生产便捷化的工业化产品;对于具备确定性保健功能、未知有效成分的,应弄清有效成分,系统研究。

三是成立专门机构并制定功能性保健农产品行业规范。成立功能性保健农产品专门管理机构,对凡是号称具备特定保健功能的农产品,需第三方机构测试、分析和检验,并经该专门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入市场。制定行业规范,鼓励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实现作物和畜禽生长过程中自然合成具备保健功能的有效成分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将已知保健功能的有效成分、且已实现人工萃取(或提炼、或合成)和生产的化学元素(物质)添加到土壤、饲料中生产初级农产品的欺骗消费者行为。

四是规范社会宣传。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在向社会宣传功能性农产品时,不得把正在研究中的尚无确切科学结论的农产品“保健功能”向社会发布,更不得为未经科学验证的“功能性保健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站台。

六、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盼盼食品集团总裁蔡金钗

营养健康食品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福建省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名誉主任、福建盼盼食品集团总裁蔡金钗就营养健康食品产业发展提出建议。

蔡金钗表示,在我国营养健康食品产业日益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蔡金钗提出3方面建议:

一是建设高水平产业创新中心,提升产业整体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在食品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打造一批国家级营养健康食品产业创新中心,发展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形成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助力食品产业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二是完善健康声称管理体系,推动中国营养健康食品与世界接轨。相关部门应完善产业政策法规,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深化功能性营养健康食品的界定等,方便消费者选择营养健康食品。此外,借鉴国外一些做法,从完善管理制度入手,对产品的健康声称进行分级管理,对较低健康声称的采用备案制等,推动我国营养健康食品与世界接轨。

三是加快药食同源市场化进程,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养健康食品产业。在中医药和传统食疗养生日益受到关注的大背景下,应大力推进社区营养健康知识的普及;加快推进中医药、地域特色食材与营养健康食品融合发展的基础研究;加快药食同源市场化进程,推动中国特色营养健康食品走向世界。

七、全国人大代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化供电公司抄收班班长初建美

建议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专门立法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化供电公司抄收班班长初建美带来了多条建议,其中,初建美建议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专门立法。

初建美表示,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儿童食品”分类,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食品安全法》等,内容多是针对婴幼儿群体,已有的一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主要是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因此,她建议通过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未成年人食品的营养成分标识、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安全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只为分享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songjiajie2010

 
分享:
[ 网刊订阅 ]  [ 检验技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检验技术
点击排行
检验技术
 
 
Processed in 0.019 second(s), 13 queries, Memory 0.9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