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B/T 214-2017 4.4.1,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租用设备,并明确了对租用设备的要求。在CNAS-CL01:2018 6.4.1,要求“实验室应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并影响结果的设备”,“应获得”,通常理解为也可以采用租用的方式“获得”。市场上已经有一些闲置的设备,这也为机构采用租赁方式获得设备提供了便利。但毫无疑问,对一个机构来说,使用租用设备造成了实验室是否满足基本条件的风险。为控制租用设备的风险,租用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纳入本机构管理体系。租用设备应符合管理体系对设备管理的所有规定,包括建立设备档案,列入设备控制清单,授权使用人、编写作业指导书,有检定/校准证书,有使用前确认记录,使用、维护记录,期间核查记录,原始记录等,实验室应证明纳入了本机构的管理体系。
(2)本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由本机构全权支配使用,用于本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不被另外机构支配使用。
(3)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由本机构全权支配和使用”的条款。
(4)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同一时期被不同机构共同租赁或资质认定。这一要求更加强化了租赁设备的唯一性。
在实验室实际运行当中,有时会出现临时借用同行设备的情况,临时借用设备不同于租用设备,临时借用设备属于“使用非本机构设备”范畴。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检验检测机构临时借用设备也是可以的,只是需要满足“使用非本机构设备”的要求。
使用非本机构设备和租用设备有本质区别。租用设备纳入了本机构管理体系,相当于是自己的设备,除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权、支配权归本机构,需签署租赁合同。非本机构设备,产权不属于本机构,管理权和使用权也不属于本机构,更没有纳入本机构管理体系,实验室应基于风险思维,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
对于使用租用设备或“使用非本机构设备”,同道咨询专家组认为都是可以的,只是实验室应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并能够提供证明可以控制好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