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属高技术服务业、科技型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其提供服务的过程,就是将所客户的样品经过检测分析得出数据结果,再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客户的过程。结果报告是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结果报告。
(1)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这是对结果报告的总体性要求,准确,数据准确;清晰,文字清晰;明确,依据明确;客观,结果客观;以便于客户及相关方将报告用作数据结果的证据。
(2)报告应包含充分的信息。报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解释结果的信息,基本信息为满足客户要求及所用方法要求的信息,解释结果所需的信息应根据需要在报告中清晰标注,包括方法的偏离、符合性声明、测量不确定度、抽样结果、分包结果以及意见和解释等用于解释结果的信息。
(3)报告在发出前应经过审查和批准。报告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性文件,应符合文件发布的要求,就应经过审核和批准。按照记录的原始性、现场性的要求,应有报告编写人的签字。为降低报告编写的出错率,如果设置了审核人员,审核人员也应签字确认。最后,由授权签字人对报告签字批准。
(4)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按照文件控制的规定,作为技术性文件,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应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的一部分,应有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5)应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应当在其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标注CMA标识,才会获得承认并具有证明作用。
(6)检验检测报告格式设计应有所区分。检验检测领域产品、项目繁多,报告格式的设计应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7)检验检测报告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满足要求。当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对已发出报告的修改,并包含以下声明:“对序列号为xxx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8)应作出相应的免责声明。在抽样过程中,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并有可能影响结果有效性时,应在报告中做出免责声明。在接收样品时,当客户知道偏离了规定条件仍要求进行检测时,应在报告中做出免责声明。当实验室不负责抽样(如为客户委托的样品)时,实验室应声明结果报告仅适用于收到的样品。当报告中包含客户提供的数据并有可能影响结果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
(9)结果报告的保存应符合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原始记录、报告归档留存,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将被定性为“不实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应规避合规运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