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214-2017 4.3.2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这是对环境条件的总体性要求。4.3.3进一步规定“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几乎所有的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环境条件的要求,从事检测活动,我们应具备识别环境条件的能力,并对环境条件予以监测、控制和记录。所以,对环境条件的识别和控制是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也是保证数据结果有效性的重要方面,实验人员应具备监测和控制环境条件的能力。
本标准提出了在两种情况下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a)标准或技术规范有要求时;b)环境条件影响结果有效性时。监测,温湿度是最敏感的环境条件,有温湿度计可实施监测;控制,也有相应的控制设施,比如空调、恒温恒湿系统;那么,对环境条件该怎么记录呢?
通常情况下有两种记录环境条件的方式:一种是专门的环境条件的记录,在温湿度旁挂有记录表,实验人员定期监测和记录,可以反映环境条件的变化,但过于繁杂。一种是在原始记录表格上记录温湿度,目前,在原始记录上记载的只是在产生数据时的一个时间点,不能反映真实的环境条件的变化。
我们可以考虑另外的记录方式。因为检测是一个过程,为保持数据结果的可追溯性,应监控整个过程的环境条件。可以将上述两种记录方式结合在一起,在原始记录表格中设计多个环境条件的记录点,比如三个点或五个点,这样既对检测过程的环境条件进行了记录,又避免了繁杂。至于间隔多长时间记录一次,实验室可经过统计分析予以规定。
对环境条件的控制,还应考虑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的情形。RB/T 214-2017 4.3.2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固定场所以外,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工作环境条件难以复现,应提岀对环境条件的控制要求。如果标准或技术规范中有规定,检测人员只需要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识别和控制。如果标准或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就需要将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予以控制,以确保满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新认识,为了监控实验室环境条件,实验室挂了很多温湿度计,几乎每个地方都有。这些温湿度计需要检定或者校准吗?
考虑到检测方法的要求,当识别环境条件对数据结果有影响的,应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比如控制恒温恒湿的设施,应该进行检定/校准。而有些对数据结果影响不大或在可控范围内,可不进行检定/校准。但为了确保温湿度计监测环境条件的可信度,实验室可检定或者校准一台作为核查标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其他的温室度计进行核查,证明其是准确可靠的即可。作为温湿度计核查使用的核查标准,只能专门用于核查,不能用于工作测量。这应该是一种较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