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引用推荐性标准是否侵权”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
答: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感谢您对标准版权的关注。就您提出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版权,若设计院或咨询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引用推荐性标准出具设计图纸和报告,并且未征得推荐性标准版权权属部门(国家标准出版社)同意,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的留言,解答如下:
第一,标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出版物是知识的载体,标准则主要承载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我局已多渠道推动标准免费公开,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学习和研究。2017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就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目前,“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等官方渠道均已公开国家标准文本,可供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为了便于公众获取和使用权威的标准信息,主要用于学习和研究,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仅对国内用户提供在线阅读,不提供文本下载、复制、打印等服务。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并不是对标准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版权的放弃,如需正版标准出版物可到相关出版发行机构购买。
第二,标准在我国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的著作权人是制定、批准和发布标准的主体,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第三,关于侵权的认定,从著作权的核心出发,从形式表现和独创性的角度进行认定,一是名称,这是形式表现的突出特点;二是盈利点,明确赢利点是否来自于权利方的作品的价值;三是内容,有无具有独创性的增加内容,这是认定实质相同的关键。只要满足这三点,就可以认定为实质相同。
我局鼓励标准更好的实施和推广使用,在设计图纸和报告引用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是可行的,但若未经版权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大篇幅复制推荐性标准文本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