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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公开“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专题介绍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5日。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问题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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