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货人凭货物提取联或到货通知单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若由单位收取应一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二、 收货人委托他人提取货物时,应凭货运单上的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三、 收货人应到四川航空货运公司指定的提货处办理提货手续,并负清所有应付费用。
四、 收货人应在航空货运单和货物提取记录上签字后提取货物。
五、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面清点,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损坏 或延误到达等情况,请当面向川航货运有关部门提出异议。
六、 若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川航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