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国一出口企业向巴基斯坦出口一批服装,采用空运方式,D/P结算。请分析上述做法对我方企业有何危险?
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的经济学博士、WTO研究会理事徐进亮)空运方式下,我国企业会收到一张空运单,但空运单仅相当于邮政收据。邮政收据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但不是收件人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他可以作为索赔的合理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进口商完全可以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即可领取货物。银行所持的空运单如同废纸。另外货物一旦运到巴基斯坦,没有进口商的同意,货物不能返还。
对策:一种是妥协的结果,双方用信用证形式进行交易。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第二种方式是用托收(是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第三种是COD方式结算(cashondelivery)出口商委托航空公司代为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