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2]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区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时,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
(一)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30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37.5万元;
(二)顺义、昌平丰通州、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27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33万元;
(三) 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区和密云、延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22.5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27万元。
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基本程序为,由缴纳义务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反馈的收款凭据复印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没有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不得减、缓、免。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项目支出科目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价费用;
(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研究费用;
(四)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设备购置、图件、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耕地开垦费收入支出预算,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预算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由市财政局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费用列支比例,核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耕地开垦费拨付情况,对全市年度耕地开垦计划按项目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开垦管理责任书。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耕地开垦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耕地开垦项目合同。条件成熟时,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15日前,将本区(县)耕地开垦项目实施情况按项目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资金核付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