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03〕143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为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储备粮管理制度,保证储备粮的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各级政府在急需时能调得动用得上,发挥储备粮应有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及相配套的《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意见》
3.《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实施意见》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做好省级和市、县(区)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各级政府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地方储备粮是我省各级政府为实现宏观调控、平抑粮价、备灾备荒、保障辖区内军需民食、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生活秩序的重要物资储备。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按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和管理。粮食储备工作实行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了促进地方储备粮的落实,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必须建立省、市、县(市、区)专司储备粮管理的机构。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各市、县(市、区)也要真正做到储备与经营分开,单独成立国有独资的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粮食储备规模过小的县(市、区)也可设立由本级粮食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管理的独立核算的直属储备库,专门管理本级政府储备粮。需动用省、市、县(市、区)三级储备粮时,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地方储备粮动用后,要尽快组织补足。
第二条 各级粮食局承担所属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对本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购销成本价格、费用的确定以及储备粮管理企业财务监管和年度决算审批。储备粮管理的目标要求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省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落实到位;各市、县(区)的储备规模由各设区的市政府按不低于省定规模分解到市、县(区),并确保落实到位。各设区市的政府下达市、县(区)储备规模时,应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粮食局、财政厅和当地农发行。地方储备粮由同级粮食局监管,由各级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本级政府确定,由粮食、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送当地农发行。具体存储库点由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需经下达计划的部门批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本级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等)、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按时将各项储备费用拨付给储备粮管理企业,并抄送同级粮食局监督使用。贷款利息由各级财政与农发行贷款行直接清算。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不低于80元/吨·年(含保管、运输损耗和仓储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轮换费用按不低于50元/吨·年;地方储备油的储备费用按不低于400元/吨·年(含保管、轮换费用)标准,由粮权所属的财政根据储备数量和费用标准按季拨付,在季初第一个月的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六条 市、县(区)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做好储备粮源的组织、收购工作。
第七条 各级承储企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于玩忽职守、甚至徇私舞弊导致所管储备粮发生质量、数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要严肃查处。
二、库存管理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指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帐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并逐步集中储存于省直属库内,挂“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直属库”牌子。
省级储备粮应通过轮换集并到省直属库。过渡时期需要市县粮库代储的,其代储资格由省粮食局商省财政厅审定,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与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合同。代储单位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加强管理,并在仓(罐)外挂专牌(标志为“M”)。
第十条 市、县(区)储备粮应选择交通方便、辐射面广、仓库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中心粮库或大型粮库集中管理,独立核算,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并在仓(罐)外挂专牌(标志为:地市级“D”,县级“X”)。
三、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按同级粮食局的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执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开据分库点的出(入)库通知书时要转引省粮食局文号和省财政厅的备查文号。储备粮出(入)库通知要报送同级农发行。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出库手续的,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对擅自出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粮食仓库内,不得利用简易搭盖的仓房储存或露天储存。
第十四条 粮食入库前要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入库时要认真检斤过磅,规范堆码;入库结束后,要保持仓库的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 库存粮油的管理应常年达到“一符四无”标准。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严格遵守查仓保粮制度,做到勤查不断,严防不懈。
第十七条 保管期间要积极采用“双低”、机械通风、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油品质陈化,降低损失损耗。
第十八条 储粮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油及设备安全。储粮单位如发生火灾、盗窃、人员伤亡等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加强熏蒸药品管理,实行严格的熏蒸审批制度,严禁违反熏蒸规程操作,避免事故发生。
五、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确保质量,加强计划管理,做到均衡有序,及时轮换,减少轮换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由本级政府审批。分批次的轮换计划,凡轮换费用由同级财政据实结算的由粮食局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轮换费用实行包干的且轮换的粮油在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之内的,由储备粮管理企业自主择机轮换,但必须在实施轮换之前报同级粮食局备案,在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之外的必须报同级粮食局审批。市县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须报省粮食局备案。轮换计划要及时报送当地农发行,以便安排贷款。
第二十二条 大批量的地方储备粮的轮出和轮入主要通过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竞买竞卖、招投标、订单收购、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轮出、轮入数量不大的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直接销售给用粮企业的方式,或委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购代销。新增储备规模的粮食购入,应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进行,入库成本价和储备费用起算时间由同级粮食局报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府指令,为了救灾救急、平抑粮价等应急需要抛售地方储备粮造成的价差,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据实及时予以弥补。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储存期间必须按规定进行品质检测,品质检测工作由当地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需轮换的储备粮品质检测,以已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具备粮食陈化鉴定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判定依据。粮油品质已接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不宜存”指标时,应按轮换审批程序及时提出轮换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实施轮换。不及时轮换导致储备粮陈化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轮入的地方储备粮,应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轮入新粮的,必须经同级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轮换结束后,审批单位必须对新轮入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品质等进行严格的检查(抽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轮换审批规定的期限完成轮换工作。架空轮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自开始轮出起至轮入结束)。架空轮换数量不得超过储备规模的30%,全年平均架空轮换数量不得超过储备规模的10%。
六、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费用补贴
(一)省级储备粮食(原粮)每年每吨补贴费用130元(其中轮换费用50元/吨·年),储备食油每年每吨补贴费用400元(含轮换费),省级财政按此标准和实际年平均储存粮油数量,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实行费用包干。市县各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省级标准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二)储备粮管理企业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提取公司经费、预留轮换费用。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在费用包干总额内,可根据各直属库不同的储存条件和不同的储存品种核定各直属库的保管费用标准,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须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储备粮管理企业在储备粮油费用包干总额内可建立储备粮调剂基金专户,用于调节储备粮油轮换。
(三)各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开支,由各级财政与农发行根据实际储存粮油数量和当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各级农发行不得向承储企业重复收取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省级储备粮架空轮换部分不得占用农发行贷款,企业无法及时还贷的,省财政不予支付贷款利息。
(四)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由承储单位负责在粮食出库时按同等质量补足,所需费用在保管费中列支。
七、统计、台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粮食局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根据省粮食局制定的《福建省粮油商品和储备统计制度》和福建省粮油实物和储藏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储备粮油的统计工作。并接受省粮食局职能部门对统计业务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根据统计工作任务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严格依法统计,根据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及时提供储备粮统计报表资料,如实反映粮食库存和储藏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统计数字。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粮食统计帐、实物帐客观地反映市县级储备粮轮换变动情况,各承储单位在粮食出库时,无论是销售,还是移库,保管人员都要依据出库凭证登记保管卡、保管帐,并做到及时逐笔、序时登记,确保库存粮食的变化与保管帐、卡相符。承储企业统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统计、会计制度,及时登记统计帐和会计帐,每个报告期应做到保管帐、统计帐和会计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不相符的应注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储单位按统一要求建立省级储备粮收支专帐和库存明细台帐,按月于月后5日前报省粮食局调控处备案,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与省粮食局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接掌握每一仓房、货位的粮油库存情况,接受省粮食局职能部门对储备粮管理状况的监控。
第三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统计报表由承储单位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报送。市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由承储单位向当地粮食局报送。设区市粮食局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汇总后于每月后4日前报省粮食局调控处。当地粮食局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对统计台帐、报表数字负直接责任。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部门、单位、承储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粮食局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2: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区)级储备粮油,下同)的轮换工作,保证地方储备粮的品质良好、储存安全、保质保值,确保地方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轮换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中等以上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粮油。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推陈储新、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及时轮换,减少轮换损失。
二、轮换粮油的品质认定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以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统一标准和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指标。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前必须经过品质检测,并以已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具备粮食陈化鉴定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判定依据。
第六条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颁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凡判定为“不宜存”的应立即轮换,不及时轮换导致储备粮陈化要追究责任。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储存年限作为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指标。凡地方储备粮储存达到下列年限且粮油品质理化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或储存未达下列年限但粮油品质理化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时,应及时提出轮换计划。
参考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入库的粮油计算):
1.粮食:稻谷二至三年,小麦三至四年。
2.食油:一至二年。
三、轮换的形式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有以下几种形式。
1.就地同品种等量推陈储新轮换。
2.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实现轮换。
3.品种串换。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或批准,等量轮换或临时串换不同品种的粮食。
4.改点轮换。即为合理调整布局、规范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此增彼减。
第九条 大批量的地方储备粮轮出和轮入主要通过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竞买竞卖、招投标、订单收购、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轮出、轮入数量不大的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直接销售给用粮企业的方式,或委托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购代销。新增储备规模的粮食购入,应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进行,入库成本和储备费用起算时间由同级粮食局报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轮入的地方储备粮,应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各项品质指标必须符合《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规定。即主要指标:
籼稻谷:脂肪酸值≤25mgKOH/100g、粘度≥4.5mm2/s。
小麦:面筋吸水量≥180%、粘度≥4mm2/s。
花生油:过氧化值≤12meq/kg、酸价≤3.5 mgKOH/g。
菜籽油、大豆油:过氧化值≤8meq/kg、酸价≤3.5 mgKOH/g。
若遇特殊情况,如新粮粮源紧缺或属第八条第三、四款等轮换形式而无法轮入新粮的,省级储备粮必须经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市县级储备粮必须经当地粮食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轮入非当年产的新粮,但质量必须达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品质指标必须符合《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规定,严防将接近“不宜存”指标的粮源轮入。
四、轮换的审批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由本级政府审批。分批次的轮换计划,凡轮换费用由同级财政据实结算的由粮食局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轮换费用实行包干的且轮换的粮油在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之内的,由储备粮管理企业自主择机轮换,但必须在实施轮换之前报同级粮食局备案,在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之外的,必须报同级粮食局审批。市县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须报省粮食局备案。轮换计划要及时报送当地农发行,以便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轮换标准时,承储单位应提出轮换申请(并附品质检测报告)。省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分批次的轮换计划在实施轮换之前报省粮食局备案,及时报送省农发行,以便安排贷款。
第十三条 因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马上处理、转移地
方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可以边报批边处理,争取时间,减少损失。
五、轮换的验收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接到同意轮换批复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时间轮换到位。
第十五条 轮换审批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对轮入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品质等进行严格的检查(抽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确认,造成的损失由负责轮换的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轮换的费用、价格、资金及价差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凡实行包干的按不低于50元/吨·年,地方储备油的储备费用按不低于400元/吨·年(含保管费)的标准由粮权所属的财政根据储备数量和费用标准按季拨付,在季初第一个月的月底前拨付到位;凡轮换费用由同级财政据实结算的,在轮换计划审批后要及时预拨轮换所需费用,以确保承储企业实施轮换。
第十七条 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记帐;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同级粮食、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轮换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批准文件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贷款。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开支,由省财政厅与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实际储存粮油数量和当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架空轮换期间不得占用农发行贷款,如企业无法及时还贷,省财政不予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指令,为了救灾救急、平抑粮价等应急需要抛售地方储备粮造成的价差,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实及时予以弥补。
第二十条 涉及地方储备粮规模减少的销售,其销价与入库结算价形成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上交同级财政,价差亏损也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经济、纪律直至法律的处分、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的;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或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造成空库的;
(四)未能按时检测或不及时提出轮换申请造成储备粮品质“不宜存”甚至“陈化”的;
(五)轮入粮油的质量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七)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架空轮换期间不归还农发行贷款的;
(八)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提出轮换申请,主管单位未及时转报上级审批,或上级审批部门未及时核批,造成储备粮品质“不宜存”甚至“陈化”的,由责任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批复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部门、单位、承储企业都必须遵守本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实施意见
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区)级储备粮油,下同)是为了保障辖区内应急时的粮油需求,保持社会和生活秩序稳定的需要。地方储备粮的粮权属地方政府,安全保粮是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的职责。为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地方政府随时调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从事粮食仓储业务的各级领导、保粮一线的员工,必须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发扬“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的优良传统,认真按照《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恪守职责,落实措施,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
第二条 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防治原则,提高科学保粮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一符四无”粮仓、“一符四无”油库活动,切实做到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
二、任务和要求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凭上级主管部门开据的出入库通知单办理,做到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第四条 粮食进仓前,必须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对仓房彻底消毒,仓储器材、用具等要进行检修和清扫灭虫。
第五条 保管员对所保管的粮油数量负责。粮食出入库时,保管员必须亲临现场,把好数量关。入库过程要监装监卸,把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水分、有虫无虫、新粮陈粮、不同性质的粮食分别存放。
第六条 保管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要对入库粮油质量负责。严格按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地方储备粮品质控制指标把好入库质量关,要对质量等级及品质控制指标等全面检测,检测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
第七条 粮食堆垛要规范、合理,包装粮应按“半非字型”堆叠,堆垛整齐,袋口朝里,并留足通道,便于检查粮情。散装粮应做到粮面平整。
第八条 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清理仓内外卫生。准确、及时、完整登记建立储备粮专卡、囤头卡、保粮折等,卡片要标明货位号码、粮油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水分、杂质、产地、生产年份、入库时间、虫害密度等。
第九条 认真执行查仓保粮制度。坚持“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随时查,站库主任月会查”和省、市春季粮油安全联合大普查以及县(市、区)季普查制度。站库主任月会查和省、市春季粮油安全联合大普查要对粮库进行“四无”粮仓(油库)评分鉴定,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要写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查仓内容:1、查仓保粮制度执行情况;2、粮油品质检测情况;3、粮温、水分等粮情变化以及虫、霉、鼠、雀危害情况;4、“三卡一折”记录情况;5、帐实相符情况;6、仓房内外整洁卫生情况;7、仓库器材配备、仓房设施维护、防虫防鼠、防火防盗设施及养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粮油数量准确,储存安全。
第十条 每次查仓必须按照“粮情检查记录卡”的内容要求逐一认真填写,记录虫害情况、仓温、仓湿度、气温、气湿度,根据粮情、虫情、温湿度、季节变化,因地制宜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粮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品质监控,确保储粮品质良好。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必须对本库点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测,将结果及时填入粮油专卡中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为各级主管部门准确掌握质量变化情况,据以制定轮换计划,确保储备粮品质良好。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福建省粮库库区规范化管理实施条例》[(88)闽粮储字087号],搞好仓内外环境、库区周围的卫生。仓房内外应经常清扫,清除杂草和垃圾,疏通阴沟。粮油包装器材、仓储用具要保持干燥、洁净、无虫、无霉、无污染并做到存放有序、堆放整齐。仓内所有孔洞、缝隙要仔细剔刮堵塞,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不留杂草、污水、垃圾)。
第十三条 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防治原则,做好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
1.摸清虫情,综合考虑气候、粮情、仓情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清洁卫生防治法、物理机械防治法、化学药剂防治法或生物防治法等不同防治办法。
2.坚持做到“五不薰蒸”,即未经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审批不薰蒸;粮堆没有密闭(压盖)不薰蒸;物理机械能防治的不用化学药剂薰蒸;局部害虫不整仓薰蒸;一批粮食常规法薰蒸每年不准重复进行。
3.认真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关于虫粮处理原则和防治规范要求,确保防治效果。加强劳动保护,注意人身安全。薰蒸(投、取药)补贴不低于20元/人次。
第十四条 大力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储粮新技术新成果,努力提高安全储粮的技术水平。
1.通风降温降湿。利用仓内外温湿度的变化,适时进行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但要防止温差太大造成结露。充分利用严冬季节,选择寒冷干燥的天气,进行机械通风或打开仓房门窗,翻动粮面或在粮堆上扒沟,散热降温、降湿。力争把粮温降到接近当地冬季最低气温,以达到延缓储粮品质劣变,抑制虫霉繁殖,为来年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2.开展低温密闭、防潮隔热、低温低剂量等科保技术,确保粮食安全度夏。
3.根据虫情,及时防治虫害,做到“治早、治好、治了”,对基本无虫粮要采取挂防虫帘、打防虫线、马拉六磷拌粮面等隔离、防感染措施。
4.推广电子测温、测湿,习性诱杀,环流熏蒸等储粮技术。
三、费用和损耗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不低于80元/吨·年标准由粮权所属的财政根据储备数量和费用标准按季拨付,在季初第一个月的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由承储单位负责在粮食出库时按同等质量补足,所需费用在保管费中列支。粮食库存数量以入库时的确认数统计,不再反映损失损耗。因灾损失的粮食在粮食、财政、农发行三部门审核认定后据实核减。
四、职 责
第十七条 省粮食局职责:
1.对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并对市、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有监管职能。
2.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管辖的省级储备粮油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
3.制定地方储备粮安全储存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4.建立健全全省粮油信息管理系统,随时了解掌握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全省春季粮油安全大普查,实施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抽查,以强化监管职能。
6.组织科学管理、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全省储备粮安全储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市、县(区)粮食局(粮食主管部门)职责:
1.对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市粮食局对县(市、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有监管职能。
2.对上级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补充意见。
3.建立健全本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随时了解掌握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并确保全省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4.配合省粮食局组织好春季粮油安全大普查,并实施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抽查。县(市、区)要组织每季一次的储备粮油安全普查。
5.组织科学管理、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储粮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6.制定粮油仓储管理人员、保管、质检、防化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第十九条 储备粮管理公司职责:
1.负责做好储备粮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直接责任。
2.负责各直属储备库仓储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确保仓储设施质量完好,符合储粮要求。
3.认真执行省政府、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和本级粮食局制定的有关安全储粮的方针、原则、制度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4.根据责、权、利统一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公司内部和直属企业保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储粮安全需要,努力节省开支。
5.负责建立健全本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掌握承储的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动态,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传送上报储备粮统计报表资料。
6.制定并实施对所属储备库储粮安全的季普查、月抽查办法。配合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做好每年一次的春季粮油安全大普查以及随机抽查。做到严防不懈、勤查不断,确保储粮安全。
7.组织科学管理、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储粮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8.负责各直属储粮单位的人员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9.制定并实施直属单位的安全储粮奖惩办法。
10.强化安全管理,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保粮一线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仓储药剂管理,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站(库)主任职责:
1.对本站(库)保管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
2.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规章制度。
3.坚决贯彻执行站(库)主任月会查制度,做出表率。
4.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本站(库)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任务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强化检查监督,量化考核,奖勤罚懒,各司其职,确保储备粮储存安全。
5.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储备粮油报表。
6.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一符四无”粮仓、“一符四无”油库活动,提高管理水平。
7.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先进的粮油储藏新技术。
8.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管员工业务技术水平。
9.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保粮一线员工的身心健康。
10.落实规范化管理,整洁库容库貌。
11.加强仓储药剂管理,对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要指定专人专库保管,建立帐卡,健全领用制度。库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一条 保管员职责:
1.对所保管仓(廒)的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
2.严格执行各项查仓保粮制度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管员工作守则》,确保所保管的储备粮油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3.爱岗敬业,勤俭创“四无”、科学创“四无”,努力把所保管仓(廒)实现高标准的“一符四无”。
4.认真完成本意见中有关保管员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任务的单位负责人或保管员离任时,要对地方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离任交接情况报上级管理单位备案。交接内容是所有帐目、专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逐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派员亲临监督验收、审核把关。
五、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所保管的储备粮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效益好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全省春季粮油安全大普查和县(市、区)季度普查中都被评定为“四无粮仓”(“四无油库”)的;
2.已达到或超过参考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经检测品质指标仍符合“宜存”的;
3.轮出拍卖时,拍卖价高于其他相同储存条件下的同品种储备粮油拍卖价的。
第二十四条 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属直属企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属代储企业的,按委托代储合同的条款追究责任,直至取消代储资格。
1.未按规定做到专仓储存的;
2.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
3.没有特殊原因,未按出(入)库通知规定的期限完成出(入)库计划的;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或实物台帐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传送;
5.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储备粮质量、品质要求;
6.未按制度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
7.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
8.粮情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9.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四无油库”标准;
10.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送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11.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属直属企业的,追究渎职责任,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属代储企业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对其中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油脂数量在5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情节较重的,还要通报有关事故处理和追究责任情况。
1.因管理不善,发生霉坏粮食,造成损失。
2.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品质陈化。
3.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单位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套取的储备粮补贴全额退还。属直属企业的,给予其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属代储单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动用、挪用地方储备粮;
2.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3.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4.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未按本意见履行职责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处理不力,知情不报或徇私舞弊,而造成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发生上述问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负责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部门、单位、承储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都必须遵守本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