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文件,文件号:2019年第48号
2.本文中:P表示型式批准,V表示强制检定。
二、型式批准的设备
列入《目录》(目录见文末)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满足:
1.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3.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需要强制检定的设备
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
1.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2.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3.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4.2020年11月1日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需要校准的设备
检定以外的设备,实验室可以全部采取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五、过渡处理办法
2019年10月23日起: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2.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六、检定校准中作废的文件
2019年10月23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
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5.《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6.《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
7.《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