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阿姨吃了酸奶后出现不良病状,就向生产厂商乳业公司提出按三鹿奶粉赔偿方案支付身体损害赔偿2000元的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阿姨的诉讼请求,但准许乳业公司以补偿款的形式支付医疗费290.80元。
去年11月29日,吴阿姨在超市买了450克双果粒酸奶,注明生产日期为2008年11月15日,保质期至2008年12月8日。家人食用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即向生产厂商乳业公司投诉。 12月5日,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来到吴阿姨家进行善后处理。在售后服务处理单上记载有查看第一瓶已扔,冰箱内未启封的一瓶,剪开的一瓶上壁周有霉斑可见。客户提出因3人饮用要一次性赔偿1500元,如协商不成,要请第三方出面,而且拖延一天解决再追加500元等内容。
2008年12月5日那天,吴阿姨自诉服酸奶后上腹不适、嗳气,稀便上医院就医,共支付医疗费290.80元。今年1月14日,因双方要求甚远,致在消费者协会调解终止。为此,吴阿姨提起要求判令乳业公司赔偿医药费,并按三鹿奶粉赔偿方案支付身体损害赔偿2000元的诉讼。
乳业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吴阿姨生病是酸奶所致,也不能证明公司有责。
经查,该批号酸牛奶出厂时经检验,结论为合格。
法院认为,吴阿姨以“结石宝宝”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批号的酸奶在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乳业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乳业公司表示,虽然其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考虑到吴阿姨系其客户,故同意将吴大妈产生的医疗费以补偿款的形式予以支付。(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