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15点,沂南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市局指挥中心转办的一起申诉单,申诉内容如下:消费者赵先生于2009年6月20日从沂南县苏村镇大安村村委东边100米路北的某商店购买一桶某品牌桶装纯净水,在饮用时发现桶内有草棒等异物,找经销商赔偿遭拒,希望工商部门调解。
苏村工商所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联系申诉方调查了解,消费者赵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该商店同意退还赵先生货款3元,另赔偿赵先生同种纯净水两桶。赵先生只接受了退款,没有接受两桶纯净水的赔偿。赵先生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说:“我刚拨打了电话不到一个不时,就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调解结束后,工作人员对该商店进行了警告,要求其严把进货质量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