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和朋友聚会时,喝燕京啤酒喝出了碎玻璃碴儿,山东男子周瑞珂和朋友陈现涛一起来京,向燕京啤酒公司提出了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燕京啤酒报案后,二人被抓。
日前,周瑞珂和陈现涛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正式公诉至顺义法院。而周瑞珂的辩护律师马国华却认为,周瑞珂的行为属于合法维权,并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
事发经过
朋友聚会喝出玻璃碴儿
日前,周瑞珂的大哥周瑞琛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2008年10月4日晚,周瑞珂和朋友陈现涛等人一起来到山东济宁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几人要了几瓶燕京啤酒。
服务员在替三人倒酒过程中,突然倒出了一个碎玻璃碴儿。三人立即找到饭店的服务人员,为他们开具了相关证明材料。饭店老板告诉他们,这些啤酒是从燕京啤酒邹城分厂拉来的。
周瑞琛回忆说,事发后,周瑞珂还曾把这个玻璃碴儿带回金乡县老家给大家看。“玻璃碴儿大约有5厘米长,颜色跟啤酒瓶的比较像。”周瑞琛说。
厂家赔偿只给两箱啤酒
据周瑞琛回忆,事发后,周瑞珂和陈现涛找到燕京啤酒邹城分厂,并提出了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面对二人提出的“天价”赔偿,啤酒厂表示只能赔偿二箱啤酒。
索赔未果的二人回到了济宁。而后,周瑞珂特意让哥哥帮忙上网查询燕京啤酒的股票市值。
听说弟弟为喝出一个玻璃碴儿索赔5000万元,周瑞琛当时就笑着说不可能。
但几天后,周瑞珂便跟陈现涛再次来到邹城分厂。酒厂答应可以赔偿两箱啤酒,但要求把玻璃碴儿交给厂家。
周瑞珂因担心日后索赔没有证据,于是就找了一个玻璃碴儿交给了酒厂。而真正的“肇事”玻璃碴儿,却被周瑞珂带到了北京燕京啤酒的总部继续索赔。
进京索赔算命预测能成功
周瑞琛告诉记者,在上北京前,弟弟周瑞珂和陈现涛专门咨询过一位律师。律师告诉二人:证据确凿,索赔应该能成功。
为了“天价”索赔,周瑞珂买了一本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书,还让哥哥帮他打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周瑞琛介绍,大学毕业的周瑞珂酷爱研究周易,平时也经常给别人看风水、算运势。这次上北京索赔前,他也曾给自己预测过,结果是能索赔成功。这也增加了周瑞珂的信心。
但周瑞珂的行为,却遭到了家人的一致反对。
“我弟弟是个实诚人,但心气一向很高,所以我们的话他根本听不进去。”哥哥周瑞琛说。
敲诈勒索“维权”不成被抓
周瑞琛回忆说,2008年10月下旬,周瑞珂和陈现涛带着那瓶有玻璃碴儿的燕京啤酒,来到燕京啤酒公司位于顺义的总部索赔。二人同时还带上了饭店开的证明材料,和燕京啤酒邹城分厂赔偿的两箱啤酒。
10月28日下午,在与燕京啤酒负责人谈判前,周瑞珂还特意给妻子打电话报告了“进展”。
但当晚,周瑞琛加班回家后再给弟弟打电话时,却发现他的手机关机了。“弟弟八成是出事了。”周瑞琛当时便意识到“大事不妙”。
随后的几天,家人一直都联系不上周瑞珂。
11月1日7时许,周瑞琛向顺义公安分局报案,称弟弟周瑞珂去北京燕京啤酒厂维权时“失踪”了。
约1小时后,顺义公安分局回复,称周瑞珂因敲诈勒索已被刑事拘留。
得知儿子被抓,周瑞珂的父母大病一场住进医院。而周瑞珂的装修公司和承包的农场,目前也已关掉了。
各方说法
燕京啤酒:索赔5000万太离谱
北京燕京啤酒公司法制处的崔先生回忆说,当时周瑞珂二人带着玻璃碴儿来索赔时说:“要是不给解决,我们就去找媒体和相关部门,对外公布这件事儿。”
崔先生说,公司马上跟山东分厂联系,分厂说事情已经处理完了。
而公司技术科对酒瓶进行鉴定后认为,在生产环节中,不可能把玻璃碴儿留在瓶子里面。燕京啤酒公司由此认定二人肯定做假了,并随后报警。
“5000万元的索赔数额,也太离谱了。”燕京啤酒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对于这种明显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坚决打击。
负责人表示,如果真是产品出现问题,公司会依法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检察院:已涉嫌敲诈勒索
据此案的公诉机关顺义检察院查明,2008年10月10日,周瑞珂和陈现涛因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碎玻璃碴儿,与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办事处达成协议,同意对方赔付两箱啤酒。
此后,二人于2008年10月20日至28日,多次到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所喝的啤酒中有异物、燕京啤酒商标标注的生产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5000万元。否则就向法院起诉、损坏燕京品牌形象。燕京啤酒公司随后报警。
顺义检察院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消费者维权无罪
采访中,周瑞珂的辩护律师马国华对记者说,他认为周瑞珂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并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
马国华表示,此案与黄静向华硕“天价”索赔案有类似之处。周瑞珂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客观事实。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或向媒体曝光也是合法维权。
马国华认为,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不能因为商家不接受,就认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构成犯罪。
马国华说,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的消费者维权行为,尽量在民法的范畴内来解决,而不是动用刑法。